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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大眼签订购房合同(图)

随着《物权法》出台,商品房车位再成众矢之的。陈飞 摄

  《物权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大限即将到来,长沙楼市反应如何?业内公认,《物权法》最大意义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物权法》设置了比较完备的规则,形成稳定的财产秩序,有助于平衡各种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会。

  热议最多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无疑给大家吃了定心丸。但潇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肖平提醒,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并不是土地所有权,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因此要好好养护自己的物业,70年以后只要建筑物还健康,那么房子还是自己的。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许多业主也在认真学习,准备拿着《物权法》去打官司。近来咨询《物权法》的消费者也开始日渐增多。

  记者在此提醒,购房者在选择物业时,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规划。针对自身情况和项目情况,了解绿化、车位的归属对于自身居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底层绿化的归属以及赠送范围,如果赠送范围过大,那么会对今后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建议谨慎选择。如果是小范围赠送,则问题不大。同时,在合同中予以认真约定。

  开发商纷纷考虑精细拟定销售合同

  “近来,开发商特别是快销售的开发商,都在重新拟定销售合同。关键点在公共部分的权属约定,把《物权法》中规定要约定的部分全部约定,包括车位归属,因为届时无产权的车位,将由双方约定来决定归属。”

  ——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姓的营销总监的一句话,真实地反映了《物权法》震荡下的长沙楼市。

  湘坤地产总经理彭奕表示,《物权法》充分维护健全了消费者、业主、老百姓的利益。相比较宏观调控而言,是最真实的关注民生的政策。

  同时,不少人乐观认为,长沙购房欲望必然增长。湘域中央营销总监乐兵表示,《物权法》出台,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物权法》消除了部分消费者对于产权问题,尤其是70年之后产权问题的忧虑。明确了小区道路以及车库的归属问题,可能造成的是地下停车场进一步增多。对开征物业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70年后住宅用地可免费续期的规定,解除了购房者对土地产权的顾虑,购房欲望必然增涨,购房持久力也会加强。有效购房需求的增加客观上便成就了房价上涨的动力。

  “新城发展”城市化战略将受到限制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营销总监段怀权分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最鼓舞人心。

  一直以来,中国土地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最大差别就在于其土地归属权上面。土地公有还是私有一直是该话题争论的焦点。

  段怀权认为,此次《物权法》出台,明确了土地的归属权问题。房屋作为不动产——就是土地上的附属物,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并且是有限的,由于该特性,那么房屋本身就具备了一定的保值增值功能。此次《物权法》对于土地归属问题的明确,将对于房屋的投资价值取向给予更明确支撑。这对于中长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说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国家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内大多数城市长期以来实施较多的“旧城改造”以及“新城发展”的城市化战略将受到限制。近几年,国内各大城市在城市扩容、城市提质的发展前提下,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政府通过运作土地实现了城市面貌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现在《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权属,相当于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政府的土地支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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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和车位归属有存疑?

  长房·东郡营销总监刘卫认为:《物权法》不仅是给普通业主带来福音,对于开发企业的利益也予以考虑,保障其基本利益。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如果开发商给予明示,可以属于个体业主。

  刘卫认为,屋顶花园或地面花园,如果在过去,开发商将其赠予给某一业主,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但现在根据法律理解,如果开发商提前明示,那么将被认可。如此一来,开发商可以在不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将屋顶花园或地面花园明示赠给所在楼层的业主。这样做可以有两条好处,一是过去的底层和顶层价格往往是最低,而且难以销售,通过附赠花园的形式可带动销售,弥补整体价差;二是必须提前公示,这样便于防范日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

  但刘卫强调,开发商的赠送,应当以不影响广大业主的利益为前提。

  丰升置业商业策划专员屈国晖则认为,《物权法》对于车位的归属界定,必须引起开发商的重视。《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之中最大的隐患在于:一、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地面上的停车位如果是通过规划的,那么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这个没有明确;二、法规规定的“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个其他场地由于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以上两个问题如果近期内没有明确的最高司法解释,那么不可避免的出现分歧理解。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需要政府尽快将之予以明确;二是需要开发商本着业主利益为重的精神,考虑业主的需求,将社区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与利用。

  屈国晖建议,开发商可以采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划分,将地下停车位或车库归开发商,除此之外归业主。这样即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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