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布竞标公告,标的为人行道经营权。此事在内江城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市民认为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涉嫌乱作为。城管部门称,拍卖是为了弥补市场建设的不足,拍卖所得一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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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对此事给予强烈的关注。批评者居多,也有赞扬的。比如,有人说,过去,为了取缔“马路摊点”,城管部门一度把所谓商贩当成“假想敌”,甚至配备了诸如防刺背心、头盔等“武器”来对付他们。如今,不少城市已经开始转变治理思路,比如年初上海、重庆、南京等城市,先后实施“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的举措。所以,这是公共政策的一次转身,为“开禁之后怎么办”这个问号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做法。这种说法也未免太牵强附会了。
“拍卖人行道”这么一个“新思路”实在让人笑不起来。因为这样一来,占道经营行为倒是合法化了,可新问题又出现了:第一,人行道经营权谁来买?当然是有钱人了,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吗?这种“初衷良好”的做法,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人行道经营权”被少数有钱的老板操控,而小摊小贩只能从老板们的手中分租。
第二,人行道经营权都拍卖给人家了,那么,市民还能想怎么走路就怎么走路吗?影响人家做生意怎么办?“此山是我开,此路是我买,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吧。”如果不怕撞,莫非只好走动车道了?
第三,把公共资源拿出来拍卖,是否属于“与民争利”?在处理公共事务中,有个原则,那就是要“名正言顺”,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很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经营城市”不能把人行道也给“经营”了。因为人行道是公共资源,要拍卖至少也得开个听证会,听听市民的意见吧?否则,城管的拍卖行为和“乱占道、乱摆摊”有什么区别呢?“为弥补市场建设不足”,“另辟蹊径”可以理解,但前提是不让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我们要警惕那种绞尽脑汁使“利用公共资源创收”“合法化”的行为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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