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业主拖欠物管费被告上法庭,小区90户业主认为物管费收缴不合理,集体凑了4500元,帮助这8名业主聘请律师。4月25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状告业主欠费
据了解,海洋之星小区的吴成兰等8位业主被重庆市同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利行)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拖欠数百元到两三千元不等的物管费、滞纳金以及3.8元邮寄费。
同利行诉称,根据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管收费标准是1元/平方米·月。后因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即高层住宅的物管费是0.6元/平方米·月,2006年12月,同利行主动降低了收费标准,并在小区进行公示。
同利行在公示中称,按照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小区前期设施设备未全面完善,物管费标准应作相应下浮。根据海洋之星实际情况,物管费下浮至0.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为0.3元/平方米·月。
同利行称,这8位业主拖欠物管费后,他们通过邮寄发出了催费通知,但收效甚微。
九十业主出资
被告吴成兰称,她确实有23个月未交物管费,但是因为物管收费不合理。物管公司是按0.5元/平方米·月计算的物管费,她是按0.42元/平方米·月计算的物管费。她曾经按0.42元标准交费,但对方不收。这8分钱,也成了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吴成兰讲述了这8分钱差距的由来:因为小区部分设施没跟上,2006年12月13日,在市、区物价部门官员在场的情况下,业主与物管达成协议,物管费暂时按0.6元/平方米·月下浮30%计算,即0.42元标准,以前多交的在今后补交中抵扣,物管处经理还签了字。但协议签订一周后,物管处就贴出公示,要按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管及电梯费,即物管费是0.5元标准。
因为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到目前为止,该小区的90位业主凑了4500元,聘请律师为这8位业主打这场8分钱的官司。
物管不认协议
当天在法庭上,同利行的代理人称,海洋之星物管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物管处负责人签了字,但该行为和协议没得到同利行的确认,所以该协议不对同利行产生效力。
业主方的代理人称,物管处负责人是代表物管公司签的字,这属于他的职务行为。而我市有关文件和办法也明文规定,小区设施设备不齐全、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下浮30%,下浮部分由开发商承担。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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