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影响导致赔偿难
执行不到位形成“空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个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带有全国性的尚未解决的难题。
据了解,司法实践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法官告诉记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在民事上得不到金钱赔偿,极易产生上访、缠诉,导致案件审结后,不仅没有把原来的矛盾化解,反而激化了原告人与被告人以及与法院和法官的矛盾。
宁夏高院一位法官分析道,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薄弱,立法上有缺陷、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方面都不统一”。
“从法院自身来讲,一些审判人员重刑事轻民事,对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调查核实少;对民事证据不能进行必要的举证、质证、认证,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加之执行难度大,有些判决根本无法执行,造成被害人亲属长期缠诉。”这位法官说。
另据一些法官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
允许被告人亲属或单位“赔偿”
应尽快建立国家补偿救济制度
“在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难以统一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宁夏高院副院长马勇霞对记者说,“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避免‘空判’。”
马勇霞还向记者谈了自己的另一个看法,就是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赔偿,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仅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还不够。国家应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国家补偿救济制度。”马勇霞说。
“刑事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使被害人家庭从此陷入困境。因此,在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救济责任。”马勇霞对记者说,“否则,公权力无法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就可能丧失对公权力的信任。”
据了解,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得刑事补偿的权利。
马勇霞对记者说,其实,也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投入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募捐,专款专用。
●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该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款447.76万余元,案均获赔6.4万元,但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平均实际得到的只有2.33万元,大多数被害人及其亲属连赔偿款的一半都拿不到。
●据统计,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共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710件,结案1426件,其中实际执行完毕、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得到实际赔偿的案件比例较低,大部分案件是以中止或终结的方式结案。被害人理论上得到的赔偿很高,但实际执行率却很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湖北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经常遭遇尴尬。一些基层法院已被这个难题弄得头疼不已:监利县法院近三年来受理了45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仅有10件执行了少部分赔偿,其余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中止执行。
●据统计,每年我国至少有两万个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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