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9月3日电记者李伟雄在深圳、天津、香港和澳门四地发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投诉并获处理。记者今日获悉,这四个地方的消委会(协会)近日已就此在深圳达成协议。
9月1日,深圳、天津、香港和澳门的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在深圳召开工作会议,就四地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达成协议。会上,四地消委会(协会)确立了“诚实信用、互相遵守承诺”的合作原则,确定在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消费者咨询及投诉处理、宣传教育、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根据会议达成的合作协议,四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投诉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制度。消费者在津、深、港、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投诉,由专人受理消费投诉后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移转并跟踪调查处理结果。另外,四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对涉及侵害四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将共同研讨,联合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