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两件事摆在你面前,一个是你自己的事,一个是大家的事,你先做哪一个?觉悟高的人会说,如果大家的事重要,我会选择大家的。觉悟高是好事,但觉悟是靠不住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制度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就像有的刑事案件,如果危害的是个人的利益,当事人肯定会去为自己维权,但如果危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谁来维权呢?
9月27日,盗窃城市公共设施紫铜窨井盖的贵州农民徐建品等3名被告人被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了“委托函”制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自今年8月起,在该院的主导下,该院与市有关单位达成共识,由有关单位出具委托函,一旦出现国有资产被破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该院自动接受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目前已有两起类似案件起诉到法院。(据10月8日《检察日报》)
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函”,实际上是以“备忘录”的形式使受损失单位提高维权意识,一旦出现国有资产被破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就可以代受损失的单位直接提起诉讼,并在调查取证方面加强协作。
刑事案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除了受损失单位自己能维权,检察机关也能主动代表国家维权,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时认为犯罪行为有损于国家、集体利益的,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需征得受害单位同意或取得其授权。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所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被禁止,任何民事主体对此都没有自由处分权,检察机关主动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可见,对导致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检察院法定的职权。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成为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加强的领域。其中原因很多,而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只有原则化的规定,而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二是受损失单位维权意识淡薄,或者是怠于维权。
常熟市检察院推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函制度,使得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与受损失的单位容易达成一种默契,直至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如此,就使得法律监督更具实效,也使诉讼更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