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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条例草案出台 业主共有车位不得租售

  业主共有车位不得租售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出台 市交委公开征集意见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实习生 郭茂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已完成,市交委将公开征集对草案稿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市交委表示,2000年至今,由于车辆数的增长远远高于停车泊位数的增长,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引起的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针对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广州市决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近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已出台,市交委现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稿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市民对《条例》草案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07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反映或提交。途径有:1.登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s://www.gzjt.gov.cn)在网上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5号楼广州市交通委员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3.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855、83125853)。市民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条例》草案解读

  新建筑应配建停车场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

  道路泊位应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方案。道路停车泊位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消防畅通;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方便市民停车;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道路停车泊位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咪表位财物损失经营者无责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的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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