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当庭对被告人应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供人民法院在判决裁量刑罚时参考的一种诉讼规则。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当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二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为保证公诉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应有严格规范程序:
1.一般不宜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具体的量刑建议要求将建议的刑罚定位在一个点或一个很小的幅度范围,其准确性要求是非常高的,也是非常难把握的,这要求公诉机关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较为适宜的判断。故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因为经法庭调查之后,案件事实、量刑情节都非常清楚,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较为客观、准确,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对于该建议的提出非常慎重,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严肃的司法形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公诉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可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
2.量刑建议应在法定刑范围内求刑,这也是量刑建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诉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一般应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只有在可适用的刑种单一且该刑种没有自由幅度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绝对的量刑建议,如符合死刑、无期徒刑条件的情况。在量刑建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1量刑建议一般不跨刑种;(2)量刑建议主要针对主刑提出,对附加刑一般不作要求。实践中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案件,如家庭确有困难等,公诉机关也可以同时就罚金刑提出意见,建议从轻或免除处罚。
总之,量刑建议权的实践作为当前检察机关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尤其要注重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严格规范量刑建议程序,规范操作。例如:(1)对由主诉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需要三级审批的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实行报批制度。(2)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中明确写明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如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有重大偏差,要写明缘由,由科长、分管领导逐级审查,以便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总结经验,在量刑不当时及时纠正或抗诉。(3)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如发现主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当时,可以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