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邝野 |
港妇打官司
百万资金被意外划走,十年艰辛讨要仍未到手
当年挺着大肚子出庭,如今女儿上小学二年级 最终扳倒法院执行令,申请国家赔偿获得确认
提示
一件普通的借款纠纷案,引出一场马拉松官司。
1996年7月,港人曾建明与刘育民合伙向坂田公司买地,共交付250万元定金,其中曾出资100万元。后刘与他人发生债权纠纷,250万元被龙岗人民法院悉数划走还债。曾建明认为法院无权动用他的100万,在经过多次诉讼后,他向深圳市中院申请确认龙岗法院的执行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
而龙岗法院则认为扣划的250万元是以刘育民的名义交付买地定金的,曾建明无任何依据证实250万元中的100万元属于其本人对坂田公司享有的债权。再者,该院执行的250万元是刘育民对坂田公司享有的债权,曾建明无权要求该院给予国家赔偿。
今年2月份,深圳中院裁定龙岗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曾建明随后向深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龙岗法院赔偿2434611.85元。2007年8月6日,深圳中院同意立案。
“当年我是挺着大肚子打官司,现在我的女儿都上小学二年级了。我把近十年的青春都耗在这里了,真是一个难字了得。
我一共请了不下十个律师,但关键时刻还是得靠自己。打官司的过程中很多文书都是我自己起草的,就连律师看了都说很专业。
其实一开始我的家人就叫我放弃,到了后来甚至我的丈夫都劝我不要打了。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只要正义在你一边,官司打到哪都行。”
―――港妇冯东黎
2000年,孕妇冯东黎顶着大肚子频繁出入深圳各级法院,为丈夫的购地定金案奔波。今年,在她7岁半的女儿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她终于拿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龙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并确认她可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虽然扳倒了法院的裁决,但冯东黎并不没有太多的欣喜,“我把近十年的青春都耗在这里了,真是一个难字了得。”今年不到40岁的冯东黎已经有了些许白发,她苦笑着说那都是打官司打出来的。熟知她的经历的人,跟她问候的方式不是“你吃了吗”,而是“官司打得怎么样了”。
偶然卷入债务纠纷
到底是怎样的一场官司,让冯东黎折腾了这么多年?那还得从11年前说起。1996年7月4日,深圳市龙岗法院裁定冻结坂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称坂田公司)一笔250万元的资金。这是一笔购地定金,是一个名叫刘育民的人以香港昌业基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昌业公司)的名义交给坂田经济发展公司,用于购买地皮的。曾建明表示,这笔钱中有100万元属于他所有。
后来,刘育民与另一个人刘某发生了借款纠纷,法院依法对这笔购地定金进行了冻结。随后,刘育民提供了多处房产作担保。1997年3月10日,龙岗法院对250万元购地定金解除查封。1999年1月21日,龙岗法院通知坂田经济发展公司,将应退还给刘育民的购地定金250万元直接转到了龙岗法院。
案子在这之前并没有多大悬念,直到1999年1月6日,案外人曾建明向龙岗法院提出异议,称该250万元购地定金中有100万元为其交给刘育民的共同投资款,应归其所有。曾建明是一名香港居民,据其妻子冯东黎介绍,他从1982年开始就到深圳投资。1992年,曾建明与刘育民共同出资,准备购买坂田的那块地。
但是龙岗法院1999年2月2日驳回曾建明的执行异议申请。1999年2月4日,龙岗法院将购地定金中的23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刘育民的债权人刘某,另外20万元支付给刘育民。
挺着大肚子打官司
“从那时候开始,我们就成为法院的常客了。”冯东黎说,当时她和丈夫曾建明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场马拉松官司,还天真地以为过不了多长时间就可以把钱拿回来。2000年,冯东黎怀孕了,她就顶着大肚子打官司。“说起来好笑,我女儿还是因为打官司才怀上的。”冯东黎说,1999年以前她和丈夫因为生意缘故很少在一起,是打官司的需要让他们暂时抛开生意住到了一起。“当年我是挺着大肚子打官司,现在我的女儿都上小学二年级了。”
曾建明向龙岗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他又以刘育民、昌业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此案先后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裁决,被告刘育民应将购地款定金100万元返还给曾建明。
但此时刘育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曾建明再向中级法院申诉,请求撤销龙岗法院1999年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书。2004年6月17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龙岗法院的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书。随后曾建明将矛头直指龙岗法院,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龙岗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从法盲到亲自起草文书
“以前我压根不知道什么是国家赔偿,一路过来,打官司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在多份法律文书上写着“曾建明”的名字,但为了这笔“购地定金”跑得最多的,是冯东黎。冯说,原本她对法律一无所知,为了打官司她看法律书籍,请教法律人士,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我一共请了不下十个律师,但关键时刻还是得靠自己。打官司的过程中很多文书都是我自己起草的,就连律师看了都说很专业。”冯东黎自豪地说。
法律人士称,所谓的国家赔偿其实就是“民告官”。在“购地定金”案中,当事人曾建明与龙岗法院对那笔250万的定金有着不同的诠释。曾建明认为,这笔定金是他和刘育民共同出资的,法院在执行时只能将属于刘育民的150万划给其债权人,而无权动用他的100万。
而龙岗法院则认为其执行行为不违法,认为法院自坂田经济发展公司扣划的250万元是刘育民以昌业公司名义向坂田公司交付的购地定金。曾建明无任何依据证实该院扣划的该购地定金款中的100万元属于其本人对坂田公司享有的债权。再者,该院执行的250万元是刘育民对坂田公司享有的债权,而不是曾建明对坂田公司享有的债权,该250万元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曾建明对该院已执行的250万元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其无权要求该院给予国家赔偿。
十年官司接近胜利
2007年2月27日,对冯东黎来说是颇具历史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5)深中法赔确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1日作出的(1999)龙法民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确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1日作出的(1999)龙法民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违法。
中院认为,龙岗法院只能执行刘育民的财产,而不能执行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但龙岗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对曾建明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认真审查,导致执行了属于曾建明的财产,侵犯了曾建明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确认龙岗法院执行属于曾建明的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
中级法院还确认申请人可向龙岗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曾建明随后向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龙岗法院因错误执行造成的损失,赔偿人民币共计2434611.85元。2007年8月6日中级法院同意立案。10月15日,深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还就曾建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公开进行听证。
“也就是说,这场将近十年的官司,我们是最后的赢家了。”冯东黎坦言,但收到裁定书的时候她一点都兴奋不起来,“只是觉得很累”。冯东黎说,事实上这么多年来打官司耗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远远不是100万、200万可以补偿的,但支撑她一直锲而不舍坚持下来的原因,就是要争一口气。“其实一开始我的家人就叫我放弃,到了后来甚至我的丈夫都劝我不要打了。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只要正义在你一边,官司打到哪都行。”
杨剑昌盛赞中院裁定
这场跨世纪的官司还吸引了一个知名人物的关注,他就是著名维权人士杨剑昌。2005年,曾建明和冯东黎找到了杨剑昌。“我8月份开始接待市民,他们是年底第一次来找我的。”杨剑昌回忆,接手这件案子后,他跟深圳市中院多次进行沟通。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中院还给杨剑昌寄来一份报告,里面有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
对于深圳中院的做法,杨剑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上级法院明确裁定下级法院的错误,这在我接手的案子中,还是第一次。”他说,中级法院的裁定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给全国的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领导树立了标杆,“所有的法院都必须秉公执法,不然市民就有权利告你。”他认为曾建明的案例对其他人也有激励作用,“市民要相信法律,不要轻易放弃或者采取极端的方法来解决矛盾,而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
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侵权可获国家赔偿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的张健欣律师介绍,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照该法律取得国家赔偿。
张律师介绍,该法律出台以后出现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主要是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和因为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赔偿。而像曾建明这样的民事案件,最终由法院裁定违法并确认国家赔偿申请的并不多。因为《国家赔偿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实行起来比较困难。
针对这一点,2004年10月1日,我国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使该类案子得到了妥善解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明确规定,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张律师认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赔偿法》的一些空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庄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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