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5月7日电记者阎志江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今天上午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清镇市环保局没有任何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决定权,而杨贵斌身为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也明知协商收费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却超越职权,擅自与贵州水晶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13家企业协商收取排污费,致使2004年至2006年期间,清镇市环保局应当向该13家企业收取的57044899元排污费仅收到11297000元,尚有45747899元未能收取,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环保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杨贵斌违反规定与企业协商收费,导致国家应当征收的排污费未能征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