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王娇萍)随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印发,活跃在全国各地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将有了正式名分。记者今天获悉,《意见》不仅对集体协商指导员作出明确界定,还就其职责任务、聘用条件以及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针对平等协商中普遍存在的职工方“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一些地方工会大胆探索,率先试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通过聘用独立于企业之外并具有谈判能力的专业人员,帮助、指导和参与企业集体协商活动,收效良好。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级工会及相当数量的城市工会建立了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根据《意见》,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因此,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或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围绕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共决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意见》指出,“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同时要求各地工会建立健全聘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实现有效管理,促进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意见》还要求各地工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省、市、县的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可以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等等。同时指出,有条件的产业(行业)工会,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产业(行业)工会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