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军队实际,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作为重点突出出来。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意义重大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指对党委、政治机关在选人用人各个环节中的行为进行监控、督查、制约的实践活动。
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依法从严治军、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必须全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军队建设正处在整体转型、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对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有利于增强各级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确保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人用人,有效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偏差,切实把那些符合党的用人标准和能够履行使命要求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调整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力的监督对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准确性发挥着修正、把关和警示作用。从实践看,由于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人用人准确性和公信度。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调整改革,必须把强化监督贯穿推荐、提名、考核、任用等各个环节,探索保证选准用好干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形成上级监督、党委内部监督、纪委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防止和克服用人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胡主席强调要“加强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建立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军队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突出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严格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真正使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一个环节,都成为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绿色通道”,成为遏制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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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思路要求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要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有关重要指示,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军方针,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公信度。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搞好党委内部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我军实行的是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选人用人权高度集中在各级党委手中,党委正副书记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各级党委尤其是正副书记的监督,关键是要靠本级党委的内部监督。要着眼提高党委内部监督的质量,大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严格落实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依靠党委自身的原则性和战斗性,促使党委成员特别是正副书记严格按干部政策和法规制度选人用人,真正形成党委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充分发挥纪委作用。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纪委的重要职能。实施有力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能够有效防止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监督责任、介入时机、工作制度还不够明确,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纪委监督主要体现在事后,全程监督还不够充分。因此,要充分认识纪委及纪检部门在干部工作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作用,进一步明确在选人用人上应负的监督责任,严格规范纪委介入的时机、方式和程序,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加强纪检部门与干部部门的业务沟通,逐步形成分工合理、制约有力、协调配合、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纪委对选人用人监督的时效和质量。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有序扩大群众参与。有序扩大群众参与,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途径。干部选得准不准,用得公不公,群众最有发言权。但从实践看,有的单位群众监督的时机、内容、范围、方式还很不具体,缺乏一个有效平台。要着眼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着力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能力,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完善群众监督的制度措施,解决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努力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当前这方面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全过程监督的理念还没有确立起来,干部考核、推荐、提名、决策等环节中的责任还不够明确,对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没有完全落实。要着眼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更新监督理念,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任免纪律,努力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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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具体制度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征求纪委意见的时机。应在提出后备干部预选名单或干部任用提名预案后,经政治部(处)主任同意,即提交征求纪委意见。二是向纪委提供的内容。出于减少审查工作量考虑,可只提供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干部任用提名人选名单或拟提升人员名单。三是纪委审查重点及意见反馈。重点审查有关人选的党风廉政方面情况,提出明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干部部门。凡未经纪委审查不得提交会议研究,经审查有问题的应在会议研究时作出说明。
建立任前听取群众反映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一是公布拟任对象情况。可由政治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布干部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公布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布范围一般在拟提升对象现工作单位,必要时也可以在拟任职单位进行。二是收集分析群众意见。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干部部门应登记备案并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领导汇报。三是调查核实问题。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视情进行调查核实,并规定调查核实的具体时限。四是核查结果处理。问题经查实后,由政治机关根据核查结论提出具体意见,呈报党委研究同意后,作出不影响任职、暂缓任职或取消任职决定等处理。对署名和当面反映的问题,还应当向反映问题者反馈。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应抓住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针对违反干部政策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不同情形,区分书记、副书记、常委、政治部(处)主任、干部和纪检部门领导的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比如,在提名环节,对政治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名的,应当追究政治部(处)主任责任;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推荐人责任;在决策环节,对常委成员明知拟任人选存在重大问题而发表袒护意见,致使干部“带病提拔”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再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隐情不报或者调查失实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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