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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女子恶意赖债6年被拘 扬言“回报”法院

2009年06月12日03: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宣称自己无财产的邓某某,却被搜出大量存折、银行卡及各类高档消费场所VIP卡。
宣称自己无财产的邓某某,却被搜出大量存折、银行卡及各类高档消费场所VIP卡。

邓某某家中搜出的枪支弹药以及金器。信息时报记者 肖汉民 摄
邓某某家中搜出的枪支弹药以及金器。信息时报记者 肖汉民 摄

  有钱买地买房没钱还债?

  东莞邓某某因恶意赖债6年被拘,法院搜查其别墅时竟搜出4支手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肖汉民) 日前,东莞一名“老赖”邓某某因恶意赖债6年、抗拒法院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被司法拘留15天。6月10日,法院在依法搜查邓某某的住房时,查出手枪、来福散弹枪等4支、牛肉刀等管制刀具2把、手铐1副、各种类型子弹60余发、假公章1个,并发现大量金器、饰品等物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债务纠纷

  恶意赖债79万元6年不还

  邓某某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经营服装生意,分发了多批服装材料给不同工厂进行加工。到2003年,陈某新、钟某容、叶某明、黄某球、梁某光、钟某尧、叶某坚等人与邓某某、东莞市泰森服装有限公司因加工费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甚至部分案件经过再审后,法院生效判决邓某某支付陈淦新等7人加工费共195万余元及利息,后陈淦新等7人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东莞市泰森服装有限公司系列案。

  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法院分别在诉讼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20万存款和查封一批服装;在强制执行阶段查封了东莞市泰东制衣厂的机器设备,但多次组织拍卖均流拍,查封物品既卖不掉又不断贬值。

  经法院反复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截至今年6月9日,邓某某尚欠执行款790624.25元及利息。

  为执行该案,东莞第一法院多次向东莞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中院汇报案情,又与石排镇委、镇人大等部门反映情况,获得他们的支持,共同参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但是,尽管法院组织近20次的协商工作,敦促邓某某履行判决,但邓某某就是不执行。

  法院调查

  开名车住别墅却“无财产”

  法院一直在查找邓某某的财产,可经银行、房管、国土、车管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查询,都查不到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陈淦新则表示:邓某某每天都开着名车、住在别墅里。

  法院根据陈等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详尽调查,原来邓某某开的名车、住的别墅的所有权都是她的亲属所有,邓某某名下无钱、无房、无车。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邓某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一、邓某某于2004年4月6日将其持有东莞市泰森服装有限公司85%的股权以4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妹,法院从工商局调取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东莞市泰森服装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邓某某转让其股份的决议》予以证明该行为属实;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商标详细信息》,证明由邓某某经营的“东莞市石排泰东制衣厂”所拥有的“泰东双铃”商标于2004年7月转让给邓某某的母亲所有。

  上述行为均得到邓某某的自认,她也承认股权、商标的转让款项并没有用于清偿该系列案的债权人。

  案情发展

  家中搜出4支手枪60余发子弹

  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6月10日,法院在依法搜查邓某某的住房时,发现她住的房间里藏有手枪、来福散弹枪等4支、牛肉刀等管制刀具2把、手铐1副、各种类型子弹60余发、假公章1个,并发现大量的金器、饰品,邓某某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各类高档消费场所VIP卡,以及邓某某丈夫黄某某和儿子的土地购买合同、商品房购买合同。另外,在邓某某住所处,发现一辆奔驰车及一辆金杯商务车。据邓某某丈夫黄某某陈述,上述车辆均登记在其女名下。

  另据东莞市石排公安分局民警现场初步鉴定,搜查到的4支手枪中,来福散弹手枪1支,仿真来福散弹手枪1支,仿真手枪2支,六四式子弹10发,其他类型子弹50余发。关于石排邓某某案件中查出的枪支弹药真假,仍在石排公安分局鉴定之中。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恶意抗法

  被拘后扬言

  将“回报”法院

  在处理案件整个过程中,邓某某始终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书,以判决书错误、查封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如果要履行,只能对本金按4折支付,利息一律不支付;又提出如果要全额支付,则分5年支付。对此无理要求,申请人陈淦新等人坚决反对。

  6月1日,东莞第一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院遂责令邓某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邓某某当即明确表示不会支付分文。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莞第一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从6月1日至今,邓某某并未付分文,反而扬言日后将“回报”法院对她的做法。

  律师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可判3~7年徒刑

  对此案,广东省林德律师事务所郭建华律师分析认为,首先,邓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将股权、商标转让他人,而没有将转让款项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属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偿该笔受让款项。

  其次,如查明邓某某的丈夫、儿子无其他经济来源足以支付购买土地、房屋、名车的款项,则可认定该笔款项系邓某某支付,土地、房屋、名车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处理。从财产权属方面讲,即使以邓的丈夫名义登记的房产、土地,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属于邓的部分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在邓某某家中发现的金器、饰品,如查明属于邓所有,则可作为执行财产。

  再次,搜出邓某某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各类高档消费场所VIP卡,结合上述有关财产,能够认定邓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其6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可视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后,在邓某某家中搜出4支手枪、60余发子弹,可以认定非法持有枪枝、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枪支、子弹的来源,如果是非法买卖而得,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两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查明的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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