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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衔接难河南探寻破解之道 首次针对“三调”衔接配合问题出台意见

2009年07月08日08: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提起人民调解,不是缺人就是缺钱;

  提倡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化衔接”,但有时各家仍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

  为了彻底根治这些难题,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河南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


  据悉,这是河南首次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对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作出明确规定。

  如何衔接配合都有说法

  “三调联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不够顺畅等问题。

  “"三调联动"意见对衔接配合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第一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容易脱钩的问题,“三调联动”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要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担任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指导员,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仍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依法尝试将简单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做法,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针对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问题,“三调联动”意见规定,行政职能部门要以联合办公制度为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三调联动”意见还特别强调,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不稳定问题,省辖市、县(市、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由矛盾双方当事人、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群众参加的听证会,公开说理析法,耐心解疑释惑,引导涉事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经费保障难题将被破解

  据记者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还有一大亮点: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而这一问题正是长期困扰人民调解工作的难题。王文海举例说,位于深山中的三门峡市磁钟乡是省级贫困乡,司法所只有两名工作人员。除了工资外,1分钱办公经费也没有,办公用房还是国债建设项目。

  据了解,编制紧缺、经费保障乏力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河南省159个县、市、区中,目前只有11个省辖市、72个县市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省平均每个司法所1.935人,尚未达到司法部规定的每所3人的要求。

  “尽管缺人、缺钱,但我们还是想法设法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变群众上访为调解下访,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超前化解矛盾纠纷。”王文海说,全省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7364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49974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556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066个、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503个,形成了纵横结合的调解网络,化解了婚姻家庭、邻里及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各方面的矛盾纠纷。

  据统计,仅2008年一年,就调解矛盾纠纷37.8万件,其中调解成功36.7万件。

  为了更好地解决困扰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此次出台的“三调联动”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奖惩机制助力调解工作

  “三调联动”意见还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评估、奖惩制度,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制发上岗证书,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奖惩制度,加强指导,规范管理。人民法院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选聘、评估、奖惩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备案确认。

  据介绍,调解工作还有一套奖惩机制来保障。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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