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虽然各级法院一再狠抓法官腐败违纪,但由于没有制度约束,各种“问题案件”时有发生。8月25日,(宁夏)自治区高院审判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法官明知发生质量错误而掩盖错误将被调岗或免职、辞退。
该制度规定,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质量问题的所有案件(即所谓“问题案件”)均要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案件,被党委、人大、政协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制度规定,不依法回避、收受当事人好处、篡改审判活动记录、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违背评议决定结果等8种情形,按故意造成质量问题认定。因接受请吃、请玩、财物等故意造成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明知发生质量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以及出现案件质量问题后,掩盖错误,拒不认错或干扰查处等情形,应当从重、加重处理或处分,最严重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甚至辞退。
制度要求,全区各级法院均应成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严格追究相应责任:按岗位责任制处理,轻者批评通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轻者取消评先评优等资格,重者免职或辞退,另外按照党政纪、审判执行纪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除此之外,还将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晋升职级相挂钩,以此增强可行性与执行效果。(苏俊博)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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