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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两部联合部署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1日18:15
  中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21日)在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试点这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介绍,从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决定先期在6个省市开展试点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200多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年的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十分之一,为国家减少了监管场所建设,节省了大量监管经费。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表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可依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由受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供法院量刑参考。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强调,各地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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