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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执法有紧箍咒 将受到依法监督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2日23:33
  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执法监督规定》,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近15万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依法监督

  人民网沈阳2月22日电(记者何勇)从今天起,在辽宁省,行政执法有了“紧箍咒”。辽宁在全国率先出台《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自今日起实施。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近15万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依法监督。一旦出现行政执法争议、违法行政行为,监督部门就会根据《规定》依法处理。

  目前,辽宁全省共有近15万名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公安、工商、城建、文化、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等50多个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介绍,在辽宁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现象还存在。此外,由于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情况仍有发生。长期以来,部分行政执法队伍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不佳。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主任孙桂真介绍,《监督规定》针对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围绕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程序、责任追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是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还有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就是指政府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当前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仍然是相对薄弱的环节。

  辽宁出台的《监督规定》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层级监督上,建立了由省、市、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层级监督机制。《监督规定》还明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监督规定》好比是行政执法的“紧箍咒”。根据规定,明确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违反《监督规定》,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规定》的,监督部门可以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将使老百姓在遇到违法行政行为时,能够投诉有门。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百姓还可以向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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