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挑刺:“规范灰色收入”表述欠妥
有委员建议,把“规范灰色收入”改为“杜绝灰色收入”
南方日报讯 (特派记者/吕天玲陈枫陈祥蕉杨春实习生/鄢秀钦江莉)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第一次出现“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引起代表、委员的热议。但是,对于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大家意见不一。昨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向记者表示,正在研究,要通过对灰色收入的界定,来规范“灰色收入”。
“规范灰色收入”表述有错?
“我非常认同温总理的报告,但是有一句话,我有点想不明白———规范灰色收入!”在政府工作报告刚刚公布的当天下午,新疆克拉玛依市委书记唐健就对“规范灰色收入”提出了质疑。
在唐健看来,“灰色收入是个贬义词,对腐败分子才说灰色收入啊!怎么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规范灰色收入啊?”
第七届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委员说:“我们通常认为回扣、红包甚至贿赂款算作灰色收入,但这些收入显然是不该拿的。不该拿的收入怎么能说规范呢?”
有委员建议,把“规范灰色收入”改为“杜绝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界定存在困难
对于“灰色收入”的定义,南方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他告诉记者:“灰色收入”的说法是相对的。
“有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然后才有灰色收入。”杨宜勇解释说,黑色收入就是违法所得的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而灰色收入是平常人看得不太清楚的收入,比如单位之外的收入,一个大学教授的工资是白色收入,到旁边学校做讲座获得的收入就是灰色收入;记者参加一些活动拿红包是灰色收入。
记者专门就“灰色收入”查询了2004年1月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该词典关于“灰色收入”条目解释为,“一般指职工在正式工资收入之外的其他不违法的收入,包括奖金、福利、劳务费、兼职报酬等;有时也泛指一切不违法但又不公开的收入。”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界定‘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她认为,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
杨宜勇告诉记者,判断是不是“灰色收入”是一个度的问题,要看量的大小。小量的偷税漏税是违法不犯罪的,量大了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违法犯罪,如果违法犯罪了那就是黑色收入,所以对“黑色收入”要打击取缔,而对“灰色收入”要进行规范。
哪些人有灰色收入?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进行的有关灰色收入的调查称,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4%。
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不算黑色收入,仅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他认为,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可能高达4.8万亿元,按现有统计数据约相当于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占其中的主要部分。而这样的“灰色收入”一般是到不了普通民众的手里的,其中腐败涉及的财富就占相当大的数量。有关专家表示,“灰色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一般拥有灰色收入的都是哪些人?有专家称,拥有灰色收入的大致分为三类人:第一类人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包括私企老板、外企的高薪雇员、律师、咨询师、会计师等高级专业人员以及歌星、演员等娱乐圈名人;第二类人是中国房市和股市两大市场的受益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股市庄家、资本玩家和一些成功的炒房者和股民;第三类人则是吃“官粮”者,包括党政机关的中高层官员、国有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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