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关心穗深发言权弱化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关心的是,“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城市,有可能代表的份额会减少,对这些城市的政治、经济会有影响,深圳过去有30多万农民,现在一个都没有了。选举法修改后,代表名额会不会减少,政治上的声音会不会减少?”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仅限于这些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
针对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 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针对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为此,草案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人数越多就越能增加贿选成本,提高联名推荐人数要求,哪怕他是走门串户拉选票,也得比以前多走几家。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箭深
关于候选人
被推荐者 谁定入围
“我想选举法的修改遗漏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到底由谁来决定候选人?”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箭深提出,比如说基层直选代表名额是10人,根据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1倍的规定,候选人最多有20人。候选人可以由基层选民直接联名推荐,也可以由各党派推荐,假定推荐的名额有50人,那么,谁最终决定从这50个推荐人中确定20名候选人呢?
“我个人认为,这个才是体现选举公平性的关键所在。”陈箭深说。
农民工居住地参选 解决条件还不具备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现行规定:
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我户口在白云区,现在住在天河区,这么多年了,也没有人给我派选票,我也没有行使过选举权。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关于农民工参选
农民工如何参加选举 修正草案暂不作规定
在昨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上,关于农民工参与选举办法是广东团代表讨论的最大热点。“这个问题现在基本无解,”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委员孔令人说,“大量务工人员通过什么方法来表达他们的诉求?他们流动性太大,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很长,让他们在工作地参加选举也不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菊花说,“现在农村儿童老人妇女在家里留守,虽然妇女在家里做代表也没问题,但是她主要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和家庭,她对社会政治的参与程度令人担忧。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嘉则提出,在农民工的选举问题解决上,广东可以在省内考虑做点探索。“比如梅州市有500万人口,其中100万人在珠三角打工,那他们能否先在打工地登记?如果担心外来务工时间、常住时间不够长,可以规定期限,比如常住5年以上才有选民权。”
“我户口是在白云区的,现在住在天河区,这么多年了,也没有人给我派选票,我也没有行使过选举权。”昨天,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考虑到户籍制度要改革,所以选举法关于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就暂时放一放了。”
中国近半人口住城里
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
自1979年对选举法重新修订后,我国又4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扩大人民民主。(新华) 专家观点: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这种比例的变化反映了民主平等的逐步推进,上世纪90年代,农村也不再单一,有了各行各业,各种工商业者、技术人员,选举法根据农村的变化作出调整是合理的。
现在之所以决定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李肇星指出,是因为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详细]
人大代表:农民代表增加是好事 别以为农民文化低就不会参政议政
延伸阅读:《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专家揭秘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与其他法律相比,选举法修改的次数不少。1979年以后到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韩大元说,这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急需法律上给出明晰的界定,实践探索需要法律的支撑。[详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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