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请问李副主任一个问题,这些年来对公开官员财产收入申报的呼声越来越高,请问我们就这方面的立法已经开始了吗?如果开始了,现在到了什么进度?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是民生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可是实施两年来,还有不少企业认为这部法的某些条文还是比较超前,比如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条文比较超前,对他们的负担比较重,与现在发展的进度不符合。请问我们对《劳动合同法》近期会有修改吗?谢谢!
李飞:谢谢你的提问。关于第一个问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立法的问题,每次开这样的发布会都会提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从90年代开始,就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就制定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财产申报规定》,2009年又进一步规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其中也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的义务。
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大家也知道,制定法律的程序,一定要等到条件成熟,会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我们也参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做法,各个国家也不一样。另外,还会有一些配套的制度做支撑。首先是个人纳税方面,二是信用体系方面、个人信用的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以保证如不去申报,可以发现问题。这方面我们也在研究,使申报能起到约束作用,而且也可以切实反映实际情况。谢谢!
第二个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是否超前,存在不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条文,不同方面有不同意见,是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印象,在制定这部法的时候,前年这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恐怕这里面有一个理解的问题,非固定期限不是终身“铁饭碗”,它只是没有期限,但是也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情况,这在法律中也写明白了。
不是说转为非固定期限的合同后,不管出现任何情况,都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这样的。只是对双方有了一个明确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企业,它的员工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多年,他对工作的熟练程度、对这个企业的忠实程度很好,这样的员工使用起来更好,总比一个来了以后技术熟练程度不高,还要从头学起要好。很多国家的大企业,实际上用的人就是这种已经在这里熟悉工作的,对这个企业的技术和工作程序非常了解的人。这样可以调动他的积极性,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来改进工作。雇主和职工之间共赢的局面对企业发展来说,会更有好处。当然,任何法律都要根据情况的变化,根据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所以,今后全国人大的立法,除了立新法以外,也要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