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吴邦国委员长昨天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今年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做法,特别是首次出现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询问”、“质询”,让今天审议报告的许多人大代表感到了沉甸甸的责任。
让全国人大代表吴菊感到振奋的是,报告中提出:“今年要紧紧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有同样感觉的不止吴菊代表一人。“人大代表只有在人大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人大制度才不会像有人说的那样是个"橡皮图章"。”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审议预算推后两个月内容更丰富 “如果大家注意到的话,今年的预算报告,专门有很长篇幅讲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一项项进行汇报,这既体现了政府对人大的尊重,也便于人大对于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表示,近年来,在每年的预算报告中,要专门向大会报告人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高强介绍说,近几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监督方面做了很多改进,首先建立了每个月的预算执行分析制度,根据每个月预算收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提出一些改进管理的建议。其次,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落实人大预算决议中提出的一些要求,有一些是当年必须要解决的,有一些是以后逐步要解决的,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监督和推动。
高强特别指出,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在8月份专门审议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改变了往年和审查上年决算一并审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做法,把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连同在一起进行审议,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了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加强今年的监督措施中指出,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去年,全国人大就9080亿元中央政府的重大公共投资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这是首次开展专题调研监督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重大专题调研的形式推动中央重大政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先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在调研中发现,西部地区在落实中央新增投资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西部地区的财力较为薄弱,地方财政困难。为此,她提出,今后中央在安排新增投资时,不仅要对东、中、西部予以分别考虑,在西部地区也要区分不同的区域,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力状况,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特别是对西部地区较为贫困的省份,应进一步降低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效益。
参加调研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认为,西部地区教育卫生方面技术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低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但中央新增投资目前在这些领域的投入绝大部分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软件投入远远不够,在今后的投资中应着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表示,今年还要继续进行专题调研。同时,今年还要开展一项工作,即对“十二五”规划纲要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既为“十二五”规划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为明年人大审议“十二五”规划做好准备。
询问、质询提升人大监督力 辽宁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沈丽荣发现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一个前所未有的亮点: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一个重要的法定监督手段,这个形式比一般建议有效得多,它使某个社会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政府处理不力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时,才采用的手段。我们在基层工作时,经历过这样的场景,非常有效,因为领导格外重视,政府部门也可以借助被询问、被质询的机会,调整自己的思路,把自己难以推进的工作推进下去,还可以把一些错误纠正过来,我们这些人大代表应该充分利用。”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人大如何开展质询和询问时表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质询和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成为了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
李飞说,《监督法》中专门有一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定,询问现在开展得比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府两院”都要派负责同志到审议的会场,在审议过程中,直接回答常委会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
“目前也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分6个小组,每次审议某个议案或工作报告时,都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同志到各个小组去,在审议过程中,随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时,询问随时都在进行。”
李飞解释说,质询与询问不同,《监督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级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3名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列入议程之后,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这个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进行质询。
期待询问、质询常态化 公开资料显示,1980年9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北京、天津、上海等5个代表团先后就“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质询。时任冶金部部长唐克等人认真回答代表们的问题。这被看作是我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认为,1980年发生的那起质询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人大代表质询一府两院,只能算是询问,质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不仅人数上有规定,而且必须被列为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议程,随着质询案的提起,有可能伴随着更为严厉的下一步监督手段的启动,比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启动对一府两院官员的罢免案等。相比于质询,目前在我国各级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中广泛采用的监督方式——询问要温和得多。”
有关专家指出,真正意义上的质询案是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对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质询交通部,最终罢免了当时的交通部副部长,之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再也没有出现质询案。
而在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质询案不断涌现。1989年,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31名人大代表就省国际经济开发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一名副省长之后被依法罢免。
2000年1月25日,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应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广东省环保局就该局对四会南江工业园电镀城问题处理不当一事公开接受质询,3轮答复均未获得通过。21名代表向省人大提交议案,建议撤换王子葵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
蔡定剑认为,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询问、质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加强监督力度、务求监督实效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多次受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这种监督方式,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大代表所熟知,无论我在市里、省里还是参加全国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和两院的专项报告,都会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随时解答我们的问题”。
在陈舒看来,全国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鲜有质询案出现,在于“这个刚性的监督方式还没有被很多人大代表知悉,这应该在提高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上下功夫”。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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