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晚8时,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2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国际在线记者]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国际在线记者,国际在线网友“在水一方?”给公丕祥代表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写到经常看到新闻,在同一起事故的遇难者中,城里人有城里人的赔偿标准,农村人有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我就是一个农村人,但我长期在城里打工、生活,花的钱跟身边的城里人是一样的。为什么一出事,赔偿的标准就降低了呢?谢谢您。
[公丕祥]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人民法院也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刚才提到的是民事赔偿案件中民事赔偿标准问题,这些年,我们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江苏高院就制定了一个《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我们明确地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这个规定非常明确。
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就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像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如果案件是在江苏法院审理的,一定会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2010两会发布台
2010两会热点关注
两会高清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