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住两年半才办房照
退休工人告开发商获赔1.7万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 拿到了开发商赔偿的逾期办理房照的违约金1.7万元,延吉市75岁的退休工人鱼允洪和家人连声对执行法官胡忠辉说谢谢。
为房照告开发商
据胡忠辉介绍,鱼允洪于2003年1月6日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某小区6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为9.2万元。合同中没有约定何时办理房照,也没有约定逾期办理房照的违约金问题。
鱼允洪老人按照合同约定分7次支付了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共计9.7万元,并于2003年10月1日入住该房屋。
入住之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照,老人的家人到有关部门查询,发现开发商和自己签订合同时,还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担心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老人的家人遂于2005年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办理房照,并支付逾期办理房照的违约金。
办了房照 要求支付违约金
延吉市法院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于2006年6月2日为老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老人的家人认为办理房照时间太晚,向延吉市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照的违约金。
两次败诉 两次上诉
2006年,延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购房合同履行多年,房地产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故对房屋产权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开发商未交付土地使用出让金,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合同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来调整。而且,双方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所以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鱼允洪老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作出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延吉市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鱼允洪诉讼请求仍被驳回,老人再次上诉。
官司终胜诉
2009年12月3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买卖行为应受《解释》的约束。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作为购房人付清房款,虽然被告开发商在划拨土地上建造房屋,又未经预售许可对外出售房屋,但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没有干预,原审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结果,将合同按照有效处理,并无不当。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开发商应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开发商于2006年6月2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超越法定期限,应承担此期间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款总数9.2万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判决被告开发商支付鱼允洪老人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1日止,按房款9.2万元计付利息,利息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
执行法官帮忙 拿到违约金
判决生效,被告开发商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今年1月,老人的家人向延吉市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胡忠辉了解案情后发现,被告开发商取消了延吉分公司,现在长春办公,如果往返长春执行,将给当事人造成更多损失。于是,胡忠辉积极与在长春的公司联系,说明情况,讲明法律,最终,促使该公司很快将1.7万元违约金交给了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