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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罪被关211天难获赔偿 听证会获专家支持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6月11日04:24
张尚强在听证现场。
张尚强在听证现场。

  南山区检察院昨日首次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文/记者王纳、高靖 图/记者轩慧

  昨日,饱受争议的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有了实际性进展,南山区检察院专门就该案举办公开听证会。张尚强究竟能否获得国家赔偿?昨日的听证会主要就张尚强是否遭遇了错误逮捕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的意见,与会的多数专家学者都支持张尚强获得国家赔偿。

  南检首次召开同类听证会

  据了解,张尚强案是南山区检察院首次就国家赔偿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南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查科李景优科长表示,检察院非常重视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也是让侦查机关、看守所、当事人、代理律师、家属等一齐参与讨论。参加听证会的包括侦查机关代表、社区代表、检察院办案人员代表、人民监督员、案发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等等。他们纷纷表达对该案件的看法,为检察院做出最终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举行公开听证会也是推行“阳光检务”的一部分,让大家参与讨论,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张尚强穿病装出席

  张尚强说,“只要你们给我把病治好,我可以不要钱。”昨日,张尚强在代理律师徐德军及几位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听证会现场。

  张尚强称,其在南山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患上了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且因被拘留而导致妻子离家出走、母亲名誉受损,劳动能力丧失。所以,他提出了6项赔偿诉求。一是赔偿被错误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3629.89元;二是赔偿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7279.35元;三是赔偿医疗费用27000元;四是赔偿后续医疗费,每月约2000元;五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六是为其家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观点对碰

  支持:

  属于错误逮捕应获得赔偿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和杨剑都是赔偿论的支持者,他们认为该案属于错误逮捕。陈正沓教授认为,从客观结果来反推,这是一个错误逮捕,因为最终检察机关是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所以张尚强是应该获得国家赔偿的,但是赔偿的要求不能过高。

  不过,陈教授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逮捕,检察机关当时作出逮捕的决定也是符合条件。他说,“人不是神,是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错案的,而且存疑不起诉也不是说这就是一个错案,只是有发生错案的可能,所以公诉机关本着法律的精神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山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代表、深大教授肖又贤和人大代表郭海英也支持这是一个错误逮捕,张尚强应该获得国家赔偿的观点。不过,他们认为,张尚强提出赔偿医疗费用的要求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肖又贤认为,赔偿应该只是对错误羁押部分的赔偿,医疗费用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反对:

  有违法行为没有错误逮捕

  人民监督员、南山区政协常委陈思韩认为,从案情来看,检察机关对张尚强并没有错误逮捕,所以不应国家赔偿。陈思韩分析,从案情看来,张尚强的行为不像一个调解者,他是和一群人一起找到被害人的,他们是带了刀具上门的,这些都不是一个中间调解者应该作出的行为。

  同城报道: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有无侵犯人身权还在确认阶段

  深圳晚报报道:据介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通过确认程序,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要求确认错误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到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目前此案还处在对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进行确认的阶段…[详细

  新闻回顾:民工无罪被关押211天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绝(图)

  广日日报2009年12月28日报道:四川籍到深圳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不料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张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他的手上。张尚强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料遭到南山区检察院的拒绝。目前,张尚强已经向深圳市南山区政法委进行信访…[详细

  事件进展:打工者无罪被关211天维权现曙光 或拿国家赔偿

  广日日报2010年4月10日报道:广州日报率先报道披露的四川籍到深务工者张尚强认定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一事又有新进展。昨日,深圳市检察院约请了张尚强及其代理律师徐德军和南山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一份深检刑赔复决字[2010]1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送到张尚强手中。决定书中称南山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将其撤销,指令南山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重新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详细

  案件反思: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赔钱事小错案追究责任大

  法制日报报道: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则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与赔偿相伴随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启动。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在这样的直接利益冲突面前,摆不正赔偿与责任、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详细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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