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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部分时段物业费可打七折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3日17:49
  中新网武汉6月23日电 (韩红 徐金波)小区停车谁来收费?新房交了钥匙但未入住,物业管理费能否减免?什么情况下应当成立业主大会?6月23日,武汉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些民众关心的问题给出明确依据。

  该条例共7章84条,内容涉及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

  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从去年首次提交常委会会议,经过三次审议和修改,至今已历经11个月。为广纳民意,市人大常委会还在立法过程中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求市民意见,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利益代表对分歧较大的条款的意见。据悉,该条例将报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交房后空置一年期间物业费可打七折

  房屋交付后业主并未使用,物业服务费能否减免?这是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条例,“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那么如何认定房屋交付?条例规定,“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入住达到比例即可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条件的,都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但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条例规定,遇有一些特殊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小区公共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该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此外,“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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