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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刑讯逼供解决之道 如何操作最为关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08日23:43
禁止刑讯逼供(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21时39分报道,7月1日,两高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了。

  规定最引人关注地方是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但很多法律人士反映两个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如何操作成为关键。

  今天(8日)上午,法制日报和海淀检察院举行了控辩审三方和法律专家参与的研讨会,对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实施发表了各自意见。关于研讨会的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央台记者陈俊杰。

  主持人: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研讨会的内容?专家们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

  记者: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两个规定出台与我们之前关注的河南赵作海、广西王子发案件有着一定的联系,可以说这些类似的案件成为上述两规定出台的催化剂。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遭遇到了刑讯逼供,但怎样确定是否遭到了逼供?谁来证明?是被告人还是公诉人?

  这是一个司法实践难题,也是法律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上午,控辩审三方围绕着这点来展开了争论。

  代表控方的海淀检察院许永俊处长认为,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应该由被告人详细说明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

  许永俊: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从实体角度和程序角度来说,从实体角度来说,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都应由公诉方承担。但从程序角度来看,我认为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多数被告人都会提出被刑讯逼供,这会对庭审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

  但辩方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被告人不需要举证。

  焦鹏: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原则来看,还是从技术角度来看,被告人都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相当于一个司法解释,它本身是不能赋予的,这个被告人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这个表述应该怎么定性,我认为它属于一个说明义务,既然被告人有辩护权,那他在庭审中可以说这件事不是我做的、不是公诉人所说的那样,它不是一个诉讼主张,因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它只是建立一个争点事实,像被害人报案,如果不提供伤捡、抓获嫌疑人等公安机关不立案,肯定不可能这样。只要你提供这些情况、这些线索,让法官产生了怀疑,就足够了。

  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北京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京华也认为,被告人只要提供了引起法官怀疑的线索就可以,剩下的需要法院去调查。

  刘京华:被告人处于孤立无援、弱势地位,他的举证责任到什么程度,我认为他不是一个实质性的,而是诉讼请求权的提起,他可以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不适用刑事两面证据总和的取舍。我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线索只要达到引起法官怀疑或者检察官在诉前产生了合理怀疑就可以了。而且时过境迁,很难让辩方去举证。

  主持人:对于如何避免刑讯逼供证据的产生,专家们提出哪些建议和措施呢?

  记者:对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研讨会上专家提出让涉案的侦办警察出庭作证,加大对他们的监督力度,但北京一中院周军法官提出,这解决不了关键问题,她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让辩护人或律师在场。

  周军:警察还是走上了法庭,这也是一个很文明很进步的司法方式,但是只有警察走上法庭,证人走上法庭,解决不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被告人主张受到独立待遇,警察说没有,我们没有证据作证。被告人身上存在伤情,有其他人证明是警察造成的,这种情况很少。实践中,酷刑不仅限于肉体煎熬,还有精神上的煎熬。通过这样的程序并不能解决,警察上庭不是根本办法。我认为,最简单的方式是让律师在场,最简单,最易于操作的方式。

  事实上,周军法官提出解决办法的时候,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我们熟知的常规刑讯逼供手段有殴打、肉体摧残等,但实践中还有超长时间审讯,不让嫌疑人休息、心理压迫、诱骗等手段。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说,证据取得的手段已经由“肉疼”向“心疼”转化的趋势,那么这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也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又该如何解决“冷暴力”呢?控辩双方的分歧还是很大的。

  海淀检察院宣传教育处许永俊处长承认长期折磨存在,但他提出,认定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不要看它的手段,更要关注它能不能使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如果不能产生心理压迫,取得的郑就不构成非法证据。

  作为辩方的代表人物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律师认为,这种“冷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无论如何都是非法的,不应该被法院采纳。

  杨照东:不能简单的理解刑讯逼供就是历史上采用肉体摧残的方式,采用肉体摧残的方式刑讯逼供的已经很少见了,尤其是职务犯罪和官员犯罪,现在更多的是一种冷暴力的方式,超长时间的审讯,不让睡觉、休息,这是一个是不是可以当成变相的刑讯逼供。

  虽然有争议,虽然有观点碰撞,但三方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出台尊重了生命,尊重了人格,让法官的审理案件回归了合理判断,回归了人性化,对于推荐刑事司法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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