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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自赎”设计者: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7月19日02:05
[提要]今年7月,宁波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称呼引发争议。北仑检察院起草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轻微犯罪可通过做义工而免于起诉。并表示这一机制创新的宗旨是,摸索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变一个人,还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生活…[我来说两句][策划:“以善代刑”先别急着说不]

    “附条件不起诉,最终受益者是社会”

  对话

  “草案曾被检委会炮轰”

  新京报:当时为何想去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创新?

  潘申明: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公诉裁量权的一种细化和规范。

  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也提到公诉改革要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在现行法律中又没有规定,什么叫附条件不起诉。

  新京报:作为基层检察院做这个,是一种探索?

  潘申明:司法改革有两种模式,自上而下来得比较快,但相对来说推出比较难。而我们这种自下而上,做得好,上面可以肯定,不好,可以随时叫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轻微犯罪,都是在基层检察院解决,所以,这种改革在基层检察院试行最适合。

  新京报:制定细则花了多长时间?

  潘申明: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5月份,超过半年。整个草拟过程非常痛苦。

  新京报:为什么?

  潘申明:没有什么资料,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无章可循。我们绞尽脑汁,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出草案。

  新京报:最终这个草案怎么拟出来的?

  潘申明:搜集网上的理论文章,向探索过的检察院要资料,也去做过考察。资料收集完之后,我们科里进行的是头脑风暴。

  新京报:头脑风暴?

  潘申明:我们公诉科十一个人,三个法律本科,其余都是硕士,理论基础是有的。我们这个团队,每个人都要发表看法。经过反复论证,最终拿出草案,上交检委会。

  新京报:效果如何?

  潘申明:我当时觉得很不错,结果到检委会上被炮轰掉了。主要原因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过细,有些章节目录,文字表述也被提出了质疑。

  新京报:越详细不应该越好吗?

  潘申明:不是越细就越对。说得越多可能错的也越多。概括一点的话可能改正起来也会相对容易。

  新京报:在制定草案中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潘申明:一是给哪些人适用。二是附条件,到底附什么样的条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不起诉须征得被害方同意”

  新京报:现在有质疑之声,这个制度会不会变形,比如说我撞死了人,我有钱,能买到受害人的原谅,这样会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

  潘申明:不会的。媒体报道的王左那个交通肇事的案例,大家有些误解。认为他赔了64万,是有钱人。但其实这64万中,保险公司赔了54万,单位出了7万多。他个人出了2万多。他是一个打工仔,并没有钱。

  新京报:但是以后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潘申明:我们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其实也是给被害人增加一个机会。

  有了这个制度会促使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更好地沟通,可能会给被害人家属道歉悔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之外给予一定的补偿。

  新京报:就是说必须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

  潘申明:对,有被害人的,一定要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而且要出具书面谅解。

  新京报:那会不会造成一种不公平,有钱人可能会有钱去赔,相同的情况,没钱的人就拿不出这么多钱去赔了。他就得不到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了?

  潘申明: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被害人出具谅解的时候,可能跟他获得的物质补偿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他可能看到的是对方的态度。如果说一个有钱的人,他出了10万块钱,而他的态度不是很真诚。但另一个没钱的人,他倾家荡产只能拿出2万块钱,但他真的很真诚,我相信被害人谅解的是没钱的那个。

  新京报: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创新会容易出现人情案?

  潘申明:若能进入这一程序,那必须硬件符合。

  新京报:你碰到过说情吗?

  潘申明:有。最近有一个案子,也是卡车撞死人。被害方的律师和嫌疑人的律师达成了共识,他们全部履行完毕,而且额外支付了一笔钱,被害方答应向检察院求情做不起诉。

  我一看是这个卡车刹车有问题,审批的时候直接就否掉了。如果这个案子我附条件不起诉了,那面临的就是,其他的刹车坏了的案子做不做?如果都做,那我是不是允许刹车不好的车子上路?这是一个司法政策导向问题。

  “能装一辈子,就是一个好人”

  新京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判断他在考察期间是否有足够的悔意,是具有主观性的,怎么去消除这种主观性?

  潘申明:法学很多判断都是主观的,但我们尽量会让这些主观性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通过做义工的方式也是让悔过的表现有一定的客观的外在表现。

  新京报: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可能表现得很好,是为了不被起诉,会有一种装的成分在里面?

  潘申明:理论上来讲,不能排除。我觉得,第一靠你去判断,第二如果真有这种情况,谁也不能排除。如果能装一辈子好人,那他就是好人。他既然能装几个月,他也有可能装一年,如果说用这种方式来衡量,采用一种怀疑的态度,是不是每一种行为都是装的?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有一个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犯罪了,这对你的打击会不会很大?

  潘申明:对,我们尽量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我们有一个制度,就是跟踪回访。我想,也许过了两年三年之后,我们能拿数据说话。

  我们会吸取这个教训。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在考察期就没变好,还是说后来变好后又被影响了?我们会为这些人建立详细的档案,跟踪回访来完善制度。

  新京报:你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最大的受益者是谁?

  潘申明:我觉得直接受益者是嫌疑人,但是最终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

  新京报:你觉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什么?

  潘申明:意味着没有案底,对他们来说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京报:你特别强调情与法的关系,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判断中,你是否会重视情感的因素?

  潘申明:很多人把司法执业人员讲成铁面无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可能办案会更有意义。除了看到他犯罪以外,你要看到他犯罪以后,处罚以后,怎么去回馈社会,那样的话,你其实是在挽救人。

  新京报:会不会感情上的判断对法律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潘申明:肯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会突破法律的框架。到现在为止,我都不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突破了法律的框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没有人情案,我很坦荡”

  新京报:在你看来,媒体上称附条件不起诉为以善代刑,是准确的吗?

  潘申明:我觉得不准确。这种说法容易产生歧义。代刑是不准确的,我们设定的条件不是刑罚。

  只是和刑罚有一定的联系,比如类似于刑罚中的社区矫正。

  新京报:那怎么概括这种方式呢?

  潘申明:我们只能说这是一种悔过的方式。是一种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

  新京报:在你看来,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到了应该立法的阶段?

  潘:从理论上来讲,前几年就有学者开始关注。我觉得以后肯定会立法,现在是不是要立法,不好说。我觉得立法需要素材,我们把这个议题提出来,通过媒体的关注、质疑,我们的探索,会给以后的立法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新京报:那像这样的种种质疑,你会不会有心理压力?

  潘:我比较坦荡。因为所有的案子里面没有人情案,没有关系案。我出于公心,就不会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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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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