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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双重博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6日16:44
  相较单纯提高起征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响应。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个税起征点的调和不调,都不叫改革。个税从过去的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才叫改革。

  综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但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仍将面临很多的社会现实问题。在此,笔者试从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加以分析。

  首先是公民纳税意识上的经济与社会博弈。

  纳税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具有极强的严肃性。但从全社会范围看,依法纳税的意识在人们的心中没有普遍建立起来,而纳税人心中仍怀有强烈的偷逃税的愿望和冲动。

  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个纳税人都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任何时候都是他们的现实选择,这种利益最大化既包括物质财富的最大化,也包括为社会所接纳、认同和尊重等非物质财富最大化。仅就税收缴纳本身而言,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减少,这无疑与其利益最大化目标相悖。而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意识薄弱的社会背景,纳税人偷逃税带来的非物质财富损失很小。两者相权,纳税人从愿望上来讲就倾向于少缴甚至是不缴税。同时受机会主义心理的影响,偷逃税的利益是确定的,而因其带来的损失即补缴税金、罚款及声誉受损是不确定的,即使在其他因素确定的条件下,还存在偷逃税后被查出的概率。这就使得纳税人尤其是那些风险偏好者,出于侥幸心理倾向于偷逃税。

  从社会学角度看,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存在问题,没有看到税收不仅是维持国家机器本身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渠道。只是站在个人角度上,看到当前缴税使得自身利益损失,没有考虑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的成本以及自身从中得到的利益补偿,有些纳税人甚至根本就没有依法纳税的概念。

  其次是个人纳税与政府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博弈。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与纳税人的最终经济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但我们的现实与税收本质有很大差距。

  从税款使用看,政府在税款使用方面不透明,纳税人普遍对税款使用缺乏了解与监督;纳税人对于税款使用没有发言权,无力制止包括政绩工程、决策失误、吃喝及公款旅游等浪费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这很容易让纳税人形成一种观念:政府不仅不适当使用、反而浪费税款,多缴税款实际上就被多浪费掉,与其这样,不如尽可能不缴。

  从纳税服务看,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模式,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与公共物品的等价交换。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实质是把服务的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之中,进而调整税收工作思路,达到税收与经济、税务与社会、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但现实是,政府对纳税人或者说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包括税务机关本身,除征管制度本身不健全外,纳税服务不到位进一步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主动性。纳税人很难感觉到多纳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关系。换句话说,政府还是官本位思想。这是中国官僚体制长期现成的问题,改革过程步履维艰。

  第三是制度设计的经济与社会博弈。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方案本身及配套细则的设计、出台与施行,更显得复杂和困难,需要付出更多的制度设计与建设成本。

  一方面是个税征管体系的筹建。比如,美国个税制度设计特别细化和精准,早在1913年美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报税表格加上各项提示总共只有32页,现在哪怕是你的情况相当简单,文字说明也有30多页,更不用说那些家庭、收入情况复杂的了。而我们的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粗糙和简单。个税征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实行“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制度,还需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差别,以及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子女上学情况、子女是否脱离家庭、赡养老人情况等,这需要相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相关制度。

  另一方面是税控制度的建设。从实施个税申报一年多来的情况来看,个税申报依然“赖”上工薪一族,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则相对较少。而目前对这些并不在少数的逃漏税者,好像没有什么好办法。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税控制度,对家庭财产申报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因此,个税按家庭征收“前路漫漫”!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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