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观点看央地关系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李公明
在公民权利的诉求中,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常被忽视。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对联邦主义的认识和讨论就一直在民间思潮中存在,其原因当然是与对长期以来的单一制中央集权模式的反思有密切关联。
所谓的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就是既要求在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时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同时要求双方严格遵守权力的划分协议。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权力划分的背后有着价值观念的正当诉求。美国学者杰弗里?斯通认为,“州和地方政府为人民提供了直接参与到对他们的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活动中的机会。这种参与将使得他们成为某个版本的民主理论所珍视的积极公民,而不是遥远的中央政府的被动客体”。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增强地方自治的权力就一定会增强对人权、民主的保障。在至今仍然横行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宰制下,往往最先受到伤害的就是宪法赋予这个国家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神圣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不说在总体上仍有多大的现实缺失,地方差异的特征极其明显。在小地方里明目张胆地非法剥夺公民权利的事件数不胜数,如何处理这类事件,这与其看作是对地方政府的民主建设的考验,倒不如看作是对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司法体系的普遍性原则的考验。
与地方自治问题有密切关联的是地方设立议会、推行宪政民主的实践,中国自清末以来就有过这样的实践,其历史遗产和经验教训都不可以轻易否定和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