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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家:警惕“3Q”之争成互联网业三聚氰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06日08:52
  “腾讯与360之间的"非常"竞争,迫使数亿用户面临对网络工具的艰难选择,这考验着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机制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也关系到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文化的长远生态。”

  11月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竞争法视野下的QQ与360之争”研讨会上,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3Q”之争(即360和QQ之争)中两家企业分别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须经济法制建设发力,否则,恐会影响社会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信心,“甚至成为互联网业的"三聚氰胺"。”

  双方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5日的研讨会上,与会的经济法专家普遍表示,腾讯公司在这场“3Q”之争中,迫使用户在QQ与360软件之间“二选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360公司对腾讯“偷窥用户隐私”的指责,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QQ在中国拥有6亿用户,占据中国即时通讯市场份额的77%以上,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8条对垄断的认定标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黄晋表示,在此情况下,腾讯公司发信迫使数亿QQ用户必须进行非此即彼的“站队战”,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文学国也认为,腾讯在“3Q”之争中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试图挟6亿用户来抵制360软件,客观上限制了 360公司的竞争。“腾讯无疑违反了《反垄断法》第6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文学国说,“工商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出面制止。”

  腾讯公司3日作出的“非常艰难的决定”,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里遭到了法学家的质疑。黄晋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都认为,腾讯公司在信件中要求QQ用户只有在卸载了360软件后才能使用QQ服务,“有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嫌疑”。“此举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是无正当理由的强制交易。”黄晋表示,腾讯发信宣布“艰难决定”的同时,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腾讯公司在“3Q”之争中不是唯一的违法者。

  吴宏伟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同时指出,360公司指责QQ“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同样涉嫌触犯法网。 “QQ软件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目前还有待认证。但在此之前,360公司散布此类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嫌疑。”吴宏伟教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社科院研究员、反垄断法专家毛晓飞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

  她提出,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具有特殊性,“市场份额”不能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应看“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在 "3Q"之争中我们看到,MSN等聊天软件可以迅速替代QQ的份额,可见腾讯公司的"垄断地位"仅是推定。”她表示,腾讯公司是否真如民众所直观感知的那样,以垄断地位违背《反垄断法》,还有待相关部门的确证。

  工信部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3Q”之争持续到目前,腾讯公司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是否“滥用了市场权力”,皆没有得到确证。因此,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能否严格适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存在疑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海放却认为,不必过于拘泥于法条的一一对应。他指出,即使腾讯与360公司在此场竞争中的“招式”,目前不能严格比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规范,但是二者的既有行为,的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笼统规定。“竞争法领域,抽象条款同样具有约束力。”姚海放说,“不管事实认定如何,"3Q"之争中两家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毋庸置疑。”

  “3Q”之争向现有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如刘继峰教授所说:“这一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矛盾,涉及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域,侵害了多方主体的权益。网络世界需要怎样的竞争规范?国家力量应如何介入?这都是网络时代给竞争法提出的新问题。”

  黄晋研究员认为,我国目前的网络世界,还处在竞争规则匮乏的“丛林生态”时代,现实中的竞争法还难以规范网络这个新领域。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却认为,现实与网络不能“一刀两断”,现实社会的竞争法规范,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可以适用。但他同时补充说,现有的竞争法需要一些修改和补充,以更加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考虑到网络竞争环境下,现代技术的力量容易被企业滥用,从而成为危及公共利益的工具,刘继峰教授也同意从立法环节完善竞争法的观点。他指出:“如何约束没有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企业,采取公平自由的竞争方式,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来修改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执法部门应更快速应对

  与会专家几乎一致表示,此次“3Q”之争之所以愈演愈烈,以致危及数亿用户,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反应缓慢”有很大关系。

  陈盨表示,“3Q”之争是对竞争法的执法部门能否积极行使职责,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并恢复市场信心的一次考验,执法部门本应更迅捷地作出反应。

  “但是,我国相关执法部门的这份答卷,完成得并不好。”黄晋说,“在"3Q"之争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经济主管部门却大多扮演了"旁观者"的角色,这是竞争能够辐射如此广泛、影响如此恶劣的重要原因。”刘继峰也指出,执法者的放任态度,导致本该发挥作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竞争中“被边缘化”了,直接影响到国家力量介入的速度与力度。

  对此,吴宏伟教授认为,这暴露出目前我国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存在着执法主体过多、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的弊病。据李顺德介绍,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工商部门执法,《反垄断法》则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3个部门共同执法。吴宏伟表示,此种“共同责任制”,在现实中反而容易因相互“踢皮球”而缺乏效率。“因此,精简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以高度、统一、权威的面貌对网络竞争执法,是"3Q"之争给竞争法领域带来的启示。”他说。

  此外,文学国副院长还指出,目前我国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在网络知识的储备方面不足,也是应该克服的技术性障碍。

  然而,也有专家质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过多地介入“3Q”之争,恐会干涉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到头来反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对抗是竞争的表现,平静的市场可能是危险的市场,因为消费者难以从"平静的垄断"中获益。”毛晓飞说,“目前,消费者在这场争端中仍然有选择权,执法机关就不应介入。”她认为,国家力量不能替代消费者做出个性化的选择,否则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约束。

  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却认为,腾讯公司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到了网络的公共安全,因而不宜以“竞争自由”为名,坐视两企业竞争给“公共利益”带来侵害。

  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同。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不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只要腾讯与360公司的竞争行为触碰了“公共秩序”这一底线,执法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就不能无所作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表示,在此事件上,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和相关司法机构应该拿出能力与魄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普及。”

  “合法竞争”文化远未形成

  尽管对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如何定性,专家们尚存在争议,但与会专家一致表示,“3Q”之争已暴露出当下中国的企业,竞争思维仍然落后,“合法竞争”的文化和意识远未形成。因此,其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非理性、非诚信的“恶性竞争”。

  盛杰民认为,腾讯与360公司此场竞争的后果,既不能促进网络行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反而损害了网络市场的有序性和网络公共安全,“损人不利己”。

  姚海放也指出,这场“3Q”之争中,两家企业强拉消费者一起“参战”,其在用户间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实际获得的收益。“我想,即使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获得赔偿,但是信誉的损失是长远的。”刘继峰说,“这一双输的局面,暴露出中国企业合法竞争意识的淡薄,值得我们反思。”

  吴宏伟指出,这提示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需以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黄晋也提到,竞争企业由于在举证、力量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竞争企业的诉讼维权,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也能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保护。

  “只要是合法的手段,企业在竞争中都可以采取。”李顺德表示,“即使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竞争也需以正当的方式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无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 实习生 王梦婕 本报记者 滕兴才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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