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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加社会综治要与时俱进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2日09:06
  人民检察院既是执法机关,更重要的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又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性质、任务、职责,体现自己的检察特点,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程权

  近三十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推进,中国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动态化与多样化,对传统的治安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我们需要积极反思、调整传统的治安治理模式,解决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困惑,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机制以求真正实现国家治理方略。

  人民检察院既是执法机关,更重要的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又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性质、任务、职责,体现自己的检察特点,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突出首要环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打击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的前提条件。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严字当头,打防并举的原则,把工作落脚点放在维护稳定上。

  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首先需要明确“严厉打击”的重点和目标:一是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二是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安全等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三是重大职务犯罪,尤其是罪行重大、拒不退赃、拒不认罪或者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分子,重点查办涉农、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四是多发性犯罪,尤其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的“两抢一盗”犯罪。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需要持续性地严厉打击和遏制发生在基层和针对农民的各类刑事犯罪,增强基层乡镇和村民安全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严厉打击”的相关机制,如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机制,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相互制约机制和犯罪预防机制等。

  第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负有打击职务犯罪,促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的责任,也肩负着诉讼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的义务。而司法权是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其直接后果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在进一步加大打击一般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此来推动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要拓展监督领域、确保监督质量、创新监督方式并要做好息诉调解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不符合监督条件案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尽量平息纠纷,减少纠纷,防止无理缠诉和涉法上访,增强检察监督工作社会效果。

  第三,建立接访、下访、巡访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氛围。

  一是认真地解决信访难题,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推行执法关口前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基层建立检察联络站、检察室等方式,畅通信访渠道,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让人民群众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二是积极地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刑事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是主动处理民事纠纷,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

  四是实施以“检调对接”为手段的矛盾化解机制,即:由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轻微刑事案件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被害方谅解程度、赔偿履行情况等因素,并根据被害方出具的对嫌疑人处理的建议和请求,作出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同时,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可邀请申诉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协助,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四,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和法纪案件中,经常发现某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这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同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单位治安保卫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为亡羊补牢,扩大办案社会效果,要及时向这些发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当然,检察建议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最关键的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权威性和执行监督的问题。

  第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治观念。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检察工作中:一是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是加大警示教育制度,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三是要加强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四是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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