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司法审判不是司法精英的独角戏,司法审判要尊重平民法官的话语权,吸纳更多的公众常识。并且,由平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往往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人民陪审员正在从陪而不审走向同权断案。据《法制日报》2月15日报道,全国各级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近8万人,近3年陪审员参与审案178万余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法定范围内的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始终把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作为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及评议阶段,都能依法履行职责,力求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保证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全的司法体系的重要制度架构。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在法庭上正襟危坐陪而不审的陪衬角色和司法模特。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从陪而不审走向同权断案,作用更加重要而独特。
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民主性,防止法官个人独断,带入更多的公众常识和共识。力促司法民主,才是人民陪审员的核心价值所在。司法审判不是司法精英的独角戏,司法审判要尊重平民法官的话语权,吸纳更多的公众常识。并且,由平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往往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有利于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单纯就法论法的狭隘和偏差。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是司法调解的重要角色,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阳光司法,保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既是一种审判案件的角色,也是一种监督法官的角色。当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腐败,但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万能的,不要指望靠人民陪审员来反腐,毕竟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和主要是为司法民主而设计的。
推进司法民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践行司法民主的两大重要举措。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越来越科学、务实、规范、具体且富有创造性。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首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专门规定。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针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问题,2010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着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最高法还制定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培训实施方案》,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纳入法院培训的总体规划。2009年6月,河南省尝试建立了颇具创新性的“人民陪审团”制度。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逐步推进,近年来,全国多数基层法院积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据统计,全国已有1626家基层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占全部基层法院总数的52.2%。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审判工作实际,深入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随机从相对应的类别中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从角色定位上讲,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职业法官,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有别于职业法官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和评价的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
期望重新焕发生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给力司法民主,为司法民主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