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因“国八条”的出台导致无法贷款购房,张女士要求退房遭拒,遂将房主起诉到法院。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拿出两张房产证,证明她名下有两套房,根据去年4月份出台的“国八条”,她无法用贷款购买第三套房。但是,依据张女士与房主李女士在“国八条”出台前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她已经向李女士交付了35万元的房款。张女士介绍说,因政府出台新政,导致她贷款失败,随即向李女士提出退款,但李女士多次找借口不退钱,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要求李女士承担房款的2%至5%的违约责任金。
“她没有贷到款,并不是受国家政策出台影响,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期间,她仍然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她因为自身原因没有获得贷款,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女士反驳了张女士的说法,并声称,如果解除合同,会对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既使解除合同,也应由张女士承担合理补偿。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