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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庭审直击:以撤诉而中止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04月28日16:48

  证言

  在控方提交的徐丽军的证言中,徐几次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则说,孟英案开庭前,自己陪母亲徐丽军在一间屋里等候出庭作证,李庄也进来,小声跟母亲说话,内容就是嘱咐母亲庭上要将投资说成借款。

  苏文龙还说到,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

  根据李庄漏罪案庭审各方叙述,在孟英案开庭前,徐丽军、孟英以及孟英的代理律师李庄曾一起吃了一顿饭。席间,李庄与徐丽军就100万款项进行交谈,为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埋下根源。

  孟案开庭后,李庄口述,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后来孟家没有履行这个协议,庭审中,李庄称,“我多次督促朱孟两家,但结果不好。为此,受到过徐丽军的埋怨甚至指责,好像我欠她钱似的。为此我挂过她电话,她来北京多次找我,我拒绝见面,之后她还多次发我手机短信,威胁恐吓我。”

  2010年1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控告信。12天后,控告信由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江北区公安分局。

  庭审中,李庄多次要求传徐丽军到庭。他认为,“这关系到我的生死与命运,这么关键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他断言,“徐丽军不敢出庭,只要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在辩方提交的一份2005年由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对徐丽军所做的录音中显示,徐在2005年即认为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从时间上来看,形成于认识李庄之前。辩方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攻自破。此录音亦是形成公诉机关在22日上午所称“证据出现变化,引发对证据存疑”的关键所在。

  4月19日13时45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法官坐定,传被告人李庄到庭。李庄仍以他一贯的出场方式,昂首挺胸,先环顾法庭,而后朝亲属席位微微点头,作为招呼。

  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该组证据一共4项,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李庄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公诉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争议颇多,且极其重要,均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等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这些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根据控方宣读的证据,证人徐丽军2010年8月28日接受调查称,“李庄在上海找过我四五次,通过孟英的姐姐孟玲找我,之后安排在宾馆见面,让我把投资的钱说成是借款,答应我把钱要回来。还有一次是吃饭,答应追回来(投资款)。之后,李庄多次对我做工作,说公诉人什么都可能问,不要害怕,问我为什么推翻当时的说法,就说神志不清。”

  此后2010年10月4日接受调查时,徐的证言称“李庄在饭店吃饭的时候说,徐丽军冒风险来出庭,要有所表示,李庄让孟英签订协议。我说,和在公安局说的不一样,会不会说我伪证罪,李庄说没事。”

  多份证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忽然站起来,神情激动,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审判长黄诗战要求李庄“控制情绪”。

  坐定,缓和情绪后,李庄半请求半提醒似地说,“根据刑诉法第46条,刑案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能只听某某某怎么说。”

  “徐丽军说,2010年8月22日,我和我的丈夫王德伟投资100万元,收回17万元。”李庄提出,王德伟肯定不是她丈夫,要求出示结婚证,否则没法证明共同财产。对于“投资收回17万元”,李庄说,“这个行为能说是投资吗?投资是不可以取回的。”

  言语之间,尽显李庄的愤怒:“当时打(控告)孟英的是她,后来保孟英的也是她。她总有一处证言是假的,我请求法院对她追究法律责任。我有没有罪没有关系,我接受审判。但她肯定是有罪。”

  愤怒之余,李庄又继续对控方出示的证言逐一辩驳。由于李庄长时间的辩解占用大量时间,第一辩护人斯伟江在质证前建议他,“律师能说的,自己就不用说了”。

  李庄自我辩护后,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从程序到实体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他质疑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除在证人住处之外,还在茶楼以及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进行”。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他责问,“最主要指控的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斯伟江还质疑徐丽军的精神状况,“每份证言最后侦查人员都问她是否清醒状态,她说是。这好比问醉酒的人,都会说自己没喝醉。侦查机关对她的精神状态不加察觉,吸毒的人,这样说话正常吗?”说完,他又重复一遍反问公诉人,“你觉得正常吗?”

  斯伟江还提出,“徐在开庭前半个月签订了还款协议,说是借款。这种白纸黑字的东西难道证明力(比证言)更差吗?公诉机关凭什么认为她这时候说的就是真的?她这种反复无常的人作的证一定真实吗?”

  在本组证据的第二轮质证中,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证人资格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并且,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公诉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审判长黄诗战表示,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和两位辩护律师当即抗议审判长黄诗战所宣布的这一决定。

  李庄说,“关于证言决定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时候,这样的证人是必须要出庭的。只要她(徐丽军)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尽管合议庭说明了证人不出庭的情况,李庄依旧“恳请法庭采取一切办法要求徐丽军出庭。”

  控方出示证据延续到19日下午6点20分。再次开庭是当天晚上19点30分,由辩方出示证据。辩方共出示四份证据,其中包括金汤城公司2005年委托欧阳法律服务所与徐丽军一次谈话的录音。辩方认为,在这份整理文字达五页之多的谈话录音中,徐丽军承认先前投入的100万元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

  第一辩护人斯伟江认为,“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也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据此,他认为,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斯伟江称这份证据由被告人李庄之子提供,将证明徐丽军在认识李庄之前已经认为投入资金是借款。

  李庄明白这份录音证据的重要性。“这个录音证明了我接受孟英案委托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是不是我教的(教徐丽军作证),这里都有。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他甚至向公诉人员提出,只要有这份证据就行了,公诉方的其他证据都可以不要了。

  说到此,李庄突然以手拍头,声音哽塞。

  公诉方则坚持认为,“法律服务所对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权,并且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内容是不客观的”。斯伟江反驳称“这是民事调查(意指并非刑事案件)违反哪条法?”杨学林则针对“公诉人说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质问,“公诉人有什么权力说这句话?只有法庭审查后才能确认。”

  不过,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合议庭审查的结果是,“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拒绝当庭播放录音。

  李庄接话“我坚决服从”,随即发出沉沉的一声叹息。

  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并决定于次日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开庭第二天。上午的庭审在9点半准时开始。

  “在昨天开庭中,辩护人要求查阅控告书,休庭后,法庭单独要求公诉方提交控告书,辩护人查看后有何意见?”审判长黄诗战话音刚落,第一辩护人斯伟江称“控告书没有时间,并且是打印材料”,据此怀疑控告书的真实性,要求出示控告书。

  公诉方认为,“举报材料不是证据,不应当出示。”第一辩护人斯伟江随即表示抗议。

  审判长黄诗战随即表示,“反对无效,不许打断。”新一轮交锋让20日上午的法庭再度紧张。

  公诉方继续,“收集的证据材料并非证据,只是线索。请辩护人好好看一看,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材料不允许被举报人查看。公诉人提请辩护人注意保密。”

  但此说当即被辩护人抓住,斯伟江说,“公诉方称只是举报线索,那你立案立错了吧。妨害作证的证据一份都没有,(2010年)2月10日怎么立上案的?你立案的时候还有证据吗?”

  杨学林则提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目录第四项将‘控告书’列为书证,这是你们盖着骑缝章的,现在又说不是证据,我现在怀疑所谓保密的‘控告书’是假的,所以我方要求证人出庭。”

  审判长黄诗战裁决,“控方意见合法,不予出示控告书。”

  李庄随后再次申请案件关键证人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申请对徐丽军做精神病鉴定、检测她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能重新做笔录。斯伟江称,徐丽军曾吸毒多年,4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审判长黄诗战回应,法庭曾当庭评议后认为,徐丽军已明确表明,不愿出庭作证,对被告人重复申请,不予准许。此外,也没有证据证实徐丽军在精神、心理上有问题,对作证有影响,不符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法庭亦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作证,所以李庄的申请不予准许。

  至20日上午10时20分时,法庭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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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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