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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庭审直击:以撤诉而中止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04月28日16:48

  撤诉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庭审第二天,上午,公诉人称“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听到此公诉意见,李庄举手申请休庭,再次开庭后,李庄称“因为控制不住情绪”。

  李庄说自己听了“全身发抖”,“对公诉词表示理解”。他说,“这样的公诉词是公诉人应该写的”。他还说,“执业这么多年来,印象最深的是深圳罗湖区的一位公诉人根据法庭辩论情况写的公诉意见,质证之后将七项罪名去掉其中三项,表示自己审查起诉不严。”

  李庄说,这是他最佩服的公诉人。作为律师,有一个执业的程序,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有一个基本的框架,有一些律师还未开庭,就已经提交法庭意见,出现变化未能调整。他认为这种情况“今天又出现了,标准格式的公诉词,完全不顾法庭审理的情况,都是套话,不体现法律的尊严。”

  讲这番话时,李庄格外动情。第一辩护人斯伟江说:“李庄对法律充满着希望”。

  4月20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在控辩双方近两小时的两轮法庭辩论后,公诉方“建议不进行第三轮辩论”,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亦表示“没有其他意见,希望合议庭依据良知和法律作出判决”,李庄则表示,“让事实和法律说话。”

  审判长黄诗战宣布“法庭休庭,4月22日继续开庭”。

  此时李庄高喊“要求进行最后陈述”。根据庭审规则,在完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将给予被告人最后陈述之机会。庭下,已然能够听到起立的声音,审判长再次宣布“4月22日继续开庭”。李庄被法警带出法庭。

  此种状况,引发旁听人员猜测:庭审实质性的进程至此,22日开庭将有何新动向?是否将公开判决?

  4月22日9点30分,在经历了21日一整天的等待之后,李庄涉嫌被告人妨害作证罪继续开庭。

  9点30分,审判长黄诗战问控辩双方,“上次法庭对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发表了两轮控辩意见,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意见?”

  公诉方申请发表意见称,“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被告席上,两天前面对公诉意见高喊“胡说八道”的李庄,此时插话连说“谢谢”。

  不到五分钟,法庭宣布休庭合议。突然到来的结局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一位迟到的媒体记者在同行再三向他确认“撤诉”之后仍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就连第一辩护人斯伟江早先也未能料到。4月19日开庭前,斯伟江曾对《中国新闻周刊》坦承,李案几无胜算,但仍要全力辩护。

  10点22分,原计划对控方意见进行合议的30分钟休庭实际延长至大约一个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在宣读公诉方撤诉意见后,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准许检察院撤诉。

  至此,一场历时三天、举世瞩目的审判以这样一种出人意料,但又在法理之中的结果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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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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