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届18年,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依然还会面临投诉无门、诉讼无果、索赔无力的尴尬境地。正值舞象之年的消法需要拿出真正有效的措施,展示法律维权的利齿,而非惯常的小修小补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两会”期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论常被代表、委员们提起。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得从20年前说起。
1992年一个冬天的下午,王颖和倪培璐表姐妹相约来到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这原本是一趟再平常不过的购物,却因为二人其后的遭遇而在中国消费维权立法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转折发生在二人付款结账离开超市之时,超市工作人员以怀疑二人偷拿超市商品为由,对二人进行了强制搜身。这次遭遇让她们倍感屈辱,随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也被称作是“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
该案最终以超市支付给两人2000元赔偿金达成了和解,两人的清白也藉此挽回。她们没有想到,此番经历竟会推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进程。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这部法规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在这部法规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都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时过境迁,面对新的社会环境,这部曾经启蒙了中国消费者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法律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使命时,已有些力不从心。2008年10月,伴随了中国消费者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
2012年2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也邀请包括律协、消协在内的实务界人士就消法修改举行了第一次座谈会。这或将意味着新消法推出的脚步越来越近。
那么,处在二次修改程序中的消法将面临哪些焦点、热点问题?当消费成为国民经济增长主要动力之时,新消法能带给普通百姓哪些真正的实惠?
金融危机促成消法修改
邱宝昌是中消协律师团团长,他最初关注消法是源于代理一起消费诉讼案件。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正值消法实施不久,一位消费者在北京某商场买到一双存在质量问题的鞋子,与商家协商退换未果,反而遭到商场保安的殴打。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等权利不仅没有得到实现,反而人身权还受到侵犯。
这起案件让邱宝昌意识到现实的消费纠纷处理中,消费者和商家所处的地位极其不对等。“打抱不平”的想法油然而生,他代理了该案,自此也将目光更多地投注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当然,随着消法的普及和推进实施,邱宝昌遇到消费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少。然而,在现有的消法框架下,消费者维权中遭遇的其他难题日益凸显出来。
“法律本身是有生命的,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与时俱进。”中消协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说。
作为民商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刘俊海一直关注着消法的实施以及消法的修改。他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其实在2008年之前也有修改消法的机会,但是他认为条件一直不是很成熟,包括学者、社会公众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
2001年,某媒体曾就“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邀请刘俊海和另外一位知名民法学专家撰文阐述自己的观点。不曾想,两位学者的观点迥异。
该知名学者认为商品房如果适用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因此持反对意见。而刘俊海当时则认为立法者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出于为不同商品和产业的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法律待遇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的考虑,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双倍赔偿。
“当时不单是公众达不成共识,理论界也是各有看法。在社会达不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贸然对消法进行修改,只能是越改越糟。”因此,刘俊海其时甚至特别担心立法机关会对消法进行修改。“当时要修改的话,双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可能会被删除。”刘俊海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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