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在学界热议“后悔权”的引入将给消费者带来多少实惠时,实务界在担心中也充满疑虑。
一位汽车4S店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消费者购买汽车后,还需办理上牌照、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再决定退货,所缴税费就很难退还;此外,汽车行驶一定的里程,轮胎和部分零部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如果消费者凭借“后悔权”将汽车退还给经销商,依照行规,退还的汽车只能作为二手车出售,汽车的折旧费由谁承担?
这位负责人担心,一旦“后悔权”被不良消费者滥用,那么作为经销商将面临不少麻烦和挑战。
而刘俊海认为,后悔权仅仅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时候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行为,除了恶意退货外,只要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没有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是不会后悔的。同时,引入后悔权更有助于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更为充分、客观地披露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客观上也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效果。
不过邱宝昌对此观点则有所折中。他认为实际上在消法中引入“后悔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引入“后悔权”有必要,不过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应有所限定。
消协姓“民”不姓“官”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消协职责所系,但其身份定位的尴尬导致了消协维权也不易。“作为官办社团,一方面感染了机关单位的官僚拖沓习气;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消协在多数时候也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难以适时作为。”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消协的尴尬,“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列入公益诉讼范畴的举动,无疑给了消协有所作为的机会和希望”。
2011年12月,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对此,刘俊海表示,中消协以及地方各级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具备民诉法中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的概念,在特定消费领域、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消协都有职责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消协的代理起诉行为,刘俊海认为可以适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原则。即如果消费者不做表态,那么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自己同商家有谈判能力,或者单独提起诉讼,则可以明确提出反对。
此外,刘俊海特别强调,在新消法中,消协不姓“官”而是姓“民”;它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立法拟制的职责。消协要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不法商家的啄木鸟。
■链接国外“后悔权”之规定
欧盟:有14天试用期
欧盟法律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瑞典:14天内可退换货
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英国:7天内可退货
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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