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新的选举法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差额幅度。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同事,虽然仍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此外,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详细]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并对农村地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产生的比例做出适当调整。[详细]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限制委托投票次数,防止非正常选举;取消了预选的规定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详细]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这是个不小的进步。除此以外,选举法的修改,再次 恢复了预选制度,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详细]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此次会议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防止选举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和贿选的发生;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2009年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要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确保有适量基层代表,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明确秘密写票制度防贿选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