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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这些“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我们似乎应该更加清醒,是制度缺陷诱使司机犯了错?还是司机本来就错了?其实,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无奈下的自然。[新闻回顾]

“撞伤不如撞死”是个恶念头,却已蔓延成了潜规则
对生命的尊重让位于对利害关系,“杀手”会不断出现
撞伤不如撞死是“成本选择”下赤裸裸的结果
“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
说到底,“撞伤不如撞死”暴露了生命权意识的缺失
我们必须明确生命是无价的
 

     “撞伤不如撞死”是个恶念头,却已蔓延成了潜规则

    ——对生命的尊重让位于对利害关系,“杀手”会不断出现

“撞伤不如撞死”是个恶念头,却已蔓延成了潜规则

    深圳一名货车司机: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这是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直接撞上去造成对方死亡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
    北京一名黑车司机:“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一行业的潜规则。家家户户其实都能拿出撞死人的赔偿金,但是撞伤人的钱怕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的。”

当“规则”出现问题,公平的底线就会溃堤

    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其实,假如可能的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实施侵害行为,不也正是使他免遭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保护”了吗?对于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人来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与昌明,不正是拉你一把的清醒剂吗?可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非常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当然,法律的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可是我们如果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的社会的成本。

 
撞伤不如撞死是“成本选择”下赤裸裸的结果

     撞伤不如撞死是“成本选择”下赤裸裸的结果

    ——“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撞人致死亡与撞人致伤残比较


撞人致死亡
撞人致伤残
可能受到的处罚

  以交通肇事罪对交通安全肇事者可以判处1到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详细]

可能受到的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刑事拘留或调消(扣)驾驶证数月。

经济赔偿——几十万一次性解决

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534760元;(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6738元×20年)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84760元,最高为634760元。
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239720元;(200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11986元×20年)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89720元,最高为339720元。
注:还可能涉及赔偿的:处理事故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计入

经济赔偿——很可能是个无底洞

医疗费: 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为例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最高的为534760元,最低的也有53476元;受害人是农民的,最高为239720元,最低为23972元。
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
如果伤势较重,那么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从合计对比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未死亡,如果伤势较重,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保险那事儿,大多是缴费容易理赔难





  在我们国家,机动车不上保险不得上路。也就是说,如果你出了车祸,保险公司理当替你分担部分乃至全部损失。但是实际上,以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和苛刻条件,能够得到全赔的绝对属于凤毛麟角,一般人想都不要想。撞伤不如撞死论正是建立在保险公司暴利的基础上。既要保险,保险公司又不肯把该负的责任担当起来,那么人们就不免想办法自力救济,最终酿成撞伤后再撞死的悲剧。[详细]

 

     说到底,“撞伤不如撞死”暴露了生命权意识的缺失

    ——我们必须明确生命是无价的

说到底,“撞伤不如撞死”暴露的是生命权意识的缺失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谁都不可能给生命一个公正的价格标准。但赔偿标准的高与低,代表的是对生命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伦理尊重,在特定时候,无价的生命只能通过一定的金钱数额来“定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否则就是对生命的轻视。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过低,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给予太高的经济赔偿,但另一方面,则是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价值长期被低估的结果。[详细]

绝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他人的生命权之上


  生命是人拥有一切权利的起点,每个人都共有一个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肇事者把自己一时的快意凌驾于他人的生命权之上,抛开违法犯罪不说,用民间的话说就是缺了大德,具体到开车肇事,亦即缺了车德。无德之人无异于行尸走肉,无德驾车无疑是马路杀手。因此,从培养驾驶员车德入手,提高驾驶技能,强化法律意识,将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必然之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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