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部门是听证的参加者而非主导者 |
在美国,价格听证是由独立机构联邦和各州规制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会立法而成立的,并向国会负责。规制机构的负责人由行政法官担任而非政府官员担任。价格调整的申请是由企业向规制机构提出的,而不是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听证代表不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而是出自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只是听证案件的一个参加者,不是组织者,更不是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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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书面材料、辩论等让普通人参加决策 |
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该法第566、557条就明确规定像政府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这样的政府决策适用听证。按照此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有责任给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交书面资料、书面意见和辩词,给他们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通过这些方式让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等政府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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