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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妇追讨两年讨回定金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通讯员何建安)一对退休的老年夫妇两年前为购房交了1万元定金给发展商,其后遭遇未看合同要交首期款等不公平待遇,要求退款无果,苦苦追讨两年,近日,终由法院判决取回定金。

  2004年11月21日,退休的杨伯与老伴来到芳村区金×苑的售楼处。

两老看上其中一间房,售楼小姐在未出示认购书之前,便催促两老交定金1万元。两老第一次买房,没有经验,便把随身带的2000元先交了,并同意次日再交余下的8000元。次日补交了8000元定金,售楼小姐才拿认购书给两老签。两老在未仔细阅读认购书条款的情况下签了。但回去认真看后,觉得认购书很不合理。该认购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买方须在7日内付1%首期房款,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对定金的处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他们担心将来要签的正式合同会有更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于是决定不买该房子。次日,他们即向发展商和代理商提出退定。经多次交涉,发展商和代理商拒绝退定。两老于2005年4月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调查后认为,被投诉方在未出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投诉人之前,要求投诉人交付首期房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投诉方明显存在过错,应全额退还投诉人所交的定金1万元。消委会召集争议双方调解后,被投诉的发展商仍拒不退定给投诉人。消委会最终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两老人于2005年6月向芳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年11月该法院作出判决,被诉方××公司应退还1万元购房定金及案件受理费。被诉方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漫长的等待,日前,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杨伯终于拿回两年前所交的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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