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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视人性的法理社会———读付子堂主编《经典中的法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5日07:57
  丁国强

  读付子堂主编的《经典中的法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有一种久违的感觉。让浮躁的法学回归经典,追溯源头,体现了对学术定力的追求。《经典中的法理》第1卷的主题是“现代法律思想的发端与展开”,着眼发端,意在当下。阅读法学经典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把握法学学术的流向,更重要的是建构法理常识。

  法理常识是暗含在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后面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以前法学教科书上老是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实,统治者只有遵循法理常识才能赋予其治理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法律体现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利益。任何一个理智的统治者都会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考虑社会大多数人的接受程度。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建立在社会共识之上的强制规则。霍布斯说:“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其文字而在于其意向或意义。”(《利维坦》)

  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学经典,其文体大都采取“简短的格言式的篇章”,思想密度大,话语背景淡,读者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才智才能够理解。思想的创制都是简洁明快而不拖泥带水的。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即使任性偏颇,却充满思辨的光芒和逻辑的力量。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我们之所以着手从希腊人,而不是从其他某个国家的法律理论来开始考察法律哲学的演进,那是因为古希腊知识界的领袖们非凡地拥有从哲理上洞察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天赋才能。”(《法理学》)古典法学家往往不是单一地讨论法律问题,他们在进行政治设计、文明初创和国家建构时,不自觉地注入了法理思考。法理是政治智慧和社会理性的灵魂。

  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说”今天看来有些荒谬,殊不知,有一点是我们无法企及的,即孟德斯鸠是从人的生存本质来审视法律制度的。自然作为一种事实,要求人为法符合它。这一思路与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不谋而合。王蒙在阐释老子时说:“相信自然而然是人民的共识。”(《老子十八讲》)法律是从理性和共识中发现和提炼出来的。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律不是表层的东西,是力量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因此,理解法的精神远比死记法律条文重要。

  孟德斯鸠格外强调洞察力。在《论法的精神》序言中,孟德斯鸠说:“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我们并且将自然地从那里得到一个推论,就是只有那些十分幸福地生来就有天才洞察一个国家的整个政制的人们,才配建议改制。”在孟德斯鸠看来,讨论法律问题只是那些对国家社会有深刻洞察的天才的智力较量。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的关系之中,只有厘清其中的关系才能理解法律,这是一种超越世俗聪明的根本理性。古典法学家是用一种宽阔深厚的目光来审视人、世界和法律。只有具有形而上思维的人才能提出自然法的概念。人在分享了上帝的理性之后才发现了法。孟德斯鸠竭力告诉人们,法律不是一堆任性的成见,而是从事物合理性中引申出来的规则。法律不能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与人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立法者只有懂得人的存在的意义、国家存在的意义才能使法律贴合人们的生活。卢梭说:“法律乃公意的行为。”(《社会契约论》)法律是被固定化了的公共意见。失去与公共的交流,法律就会成为不再流动的死水,秩序就会在悖论中瓦解。

  法理社会是一个关心本质、在乎价值、凝视人性的社会。韦伯认为法理型支配的基础是法律、抽象规则、程序与秩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理社会是枯燥单调的。用法理来吸纳大众意见,会获得一份从容和清醒,从而不至于沦落为群氓社会。生活世界赋予法律正当性,而法律则使生活世界更加健全稳定而富有活力。德沃金说:“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和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使每个公民都应该想象什么是他的社会对原则的公共承诺,而在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要求的又是什么。”在法理社会里,情绪化见解受到广泛排斥,人们在理性反思、追问和论辩中追寻公共治理的正确答案。法治要求我们不仅要认真对待权利,而且还要认真对待自我意见的表达,用法理、智识和洞察力来阐释社会现象,从而完成对自我生存体验的完美传递。

  法理社会是一个关心本质、在乎价值、凝视人性的社会。在法理社会里,情绪化见解受到广泛排斥,人们在理性反思、追问和论辩中追寻公共治理的正确答案。法治要求我们不仅要认真对待权利,而且还要认真对待自我意见的表达,用法理、智识和洞察力来阐释社会现象,从而完成对自我生存体验的完美传递。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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