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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死律师漫长抗争:争取“人的权利”

免死律师漫长抗争:争取“人的权利”

  “无论犯下何种罪过,死刑犯作为生命个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依然是弱者。”孙中伟说。

  孙中伟律师被媒体称为“死刑辩护第一人”。 7年来,他接触过几十位死刑犯。二审结果宣布之后,有人大小便失禁,有人整天形色枯槁、吃不下饭。有些人甚至希望早点死,不断地尝试自杀,结束煎熬。

  孙中伟的工作,便是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希望微茫的“免死之机”。他认为保障死刑犯权利的,应该是一种尊重生命权的机制,而非任何人的恩赐。

  人的权利是一个整体,只有当死刑犯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权才能真正惠及所有民众。

  1 “15%”

  对律师孙中伟的“客户”而言,一根烟,远胜任何见面礼。

  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这项权利——幸运的人可以随意抽,有的则只能点1、2根,还有人碰都不许——盖因他们身处的看守所,有着并不统一的规定。这些“客户”大部分是一、二审均被判死刑的囚徒。死刑复核前与律师的会见,意味着最后一线生机。

  这群生命进入倒计时的人,对死亡的态度颇为坦诚:将50多克毒品掺假做成1000多克的贩毒者周海涛,跪下痛哭:“叔叔救救我,我不想死。”;醉酒杀害女大学生的退伍军人陈海军,入狱后主动提出捐献所有器官,会见时烟一根接一根,反复表态 “想为被害人的母亲养老送终”;而杀害初恋女友的底层青年林宇豪,则贪婪地吞吐烟雾,随后难过地自言自语:“烟抽完了可以再点上,人枪毙后是否可以再次轮回?”

  孙中伟记忆中最漂亮的死刑犯——三个孩子的母亲,为幼子治病而运毒筹款的新疆人艾丽波斯坦,得知对面坐的并非提审人员,而是为她辩护的律师时,突然抬头,无意识地露出“欣喜的目光”。

  那是渴望活下去的光亮。

  “无论犯下何种罪过,死刑犯作为生命个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依然是弱者。”孙中伟说。

  7年前,死刑两审终审制出现了微妙的“例外”。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决定死刑犯生死的最后一道程序,在权力下放地方27年后重归最高人民法院。同年2月27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以核准或不予核准死刑为原则,以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慎重。

  现行新的《刑事讼诉法》第239条规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法可以直接提审,有权直接改判。

  这意味着地方不再掌握最终的生杀权。

  据官方资料显示,2007年死刑复核的不核准率达到15%,2008年达到约10%。目前每年都大约维持在这两个数字之间。

  他的工作,便是为被告人争取那“10%-15%”的机会。

  2 个案推动改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死刑犯意味着一个符号或数字。

  早年在地方做过缉毒警的孙中伟,有复杂的体悟:“当时一些地方公安系统流传这样一句话——‘酱油不是油,啤酒不是酒,犯人不是人’。”一位老警察曾告诉刚入行的孙中伟:“做警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亲自侦破过命案,亲自抓捕过死刑犯。”而结案率纳入考核指标与“命案必破”的行政指令,在实践中时有存在。

  80年代,为扭转社会治安的混乱,我国的死刑罪名不断增加,从1979年的28个急剧跃升至1997年的68个。

  1996年,全国性的第二次严打期间,毕业于法学院的孙中伟开始了警察生涯。那时候,收容审查所未被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依然存在,警方提审的询问笔录及法律文书上,仍称犯罪嫌疑人为“人犯”。“与各地同行交流时发现,警方违法办案、侵犯嫌疑人,法院接到地方领导打招呼、审理受干预的现象,是出现过的。”他说。

  4年后,他在拿下律师从业资格证的第二天辞掉公职,进入了憧憬已久的律师行业。

  实际上,他的职业生涯是与我国死刑辩护领域一同起步的。

  在当时一家省司法厅直属的律所,他包揽了指派下来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一审判处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家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案件。这类案件资深律师一般很少亲自办理,基本都由新人独立完成。

  当时,死刑案件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二审和死刑核准,绝大多数并不开庭审理,指派的被告援助律师一般“只是走个过场”。结案后,律师能领到省法律援助中心400元的办案费。后来孙中伟在《死刑改判在最高法中》一书回忆,“法院其实也不希望法律援助律师太认真”。

  他那年承办的三起案件,一审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起杀人案,被告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判死刑,属程序违法;一位贩卖纯度极底毒品的被告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属量刑不当;一个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抢劫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据理力争之下,三案二审最终改判。

  孙中伟至今难忘,一位援助律师曾在开庭后现场手写辩护词;而另一位则在庭审过程中,修改其顾问单位的合同。

  在一些大城市,不少律师事务所是不办理刑事案件的。如法谚所言 “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战争”,既不赚钱,又有风险。作为“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死刑辩护整体处于少有问津的状态。

  当时死刑复核这最后一道程序,某种程度上已流于形式。哪怕直至今日,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书介绍,内部知情人士估计,80%以上的死刑复核业务并没有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介入率不足20%。

  对2004年来京发展,苦于找不到案源的孙中伟而言,冷门业务死刑辩护却是一片 “蓝海”:竞争不激烈,业务范围相对较窄,短期内的成长空间大——只不过操作难度相对高。

  这一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们看到了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充分保障的可能性。

  随着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这样的冤案,不断出现,社会舆论开始了广泛的质疑和反思。用孙律师的话讲,活下来的人得以洗冤,却也付出了多年自由与牢狱之苦,“而那些没能活下来的人呢”?

  2007年之前,关于死刑复核是否重归最高法,收权还是不收的争论,几近白热化。 “一些地方事实上是不希望这个被权收上去的。”他解释,“失去这一‘工具’,意味着自己控制力的减弱。”

  即使法官,也会有“人性的弱点”。“案件有无重大影响”实际上是法官的主观判断——面对被害方上访的压力、地方党委政府的“维稳压力”,一些不该适用死刑的案件被判死刑,“通过牺牲被告人的生命,来换取社会的所谓稳定”。

  孙中伟认为,收权本意之一,便是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捍卫司法公正。

  3 “可死可不死的”,杀还是不杀?

  这个常人眼中看似荒谬的选择题,过去实践的回答往往是:杀。

  按照《刑法》第48条第一款对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孙中伟认为,不能只看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还要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但孙中伟有着切身体会,死刑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重刑化趋势,“宁可违法从重,不愿依法从轻”。

  2008年,孙中伟接手一个被告人的委托:农民工刘伟阳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死正在执勤的警察张建国,一审二审两次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而2010年4月1日,二审驳回了刘伟阳的上诉,那天正好是愚人节。

  为提高改判的可能性,孙中伟联系了我国一位刑法研究的泰斗和最高法、最高检察院的专家,进行论证,结论是一审、二审的罪名认定及适用死刑不当。随后,他向最高法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请求将本案不予核准。

  法庭之外,一些细节值得关注:张建国因公殉职后,被市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全市召开表彰大会,号召全体警察学习。据孙中伟估计,其家属共收到捐款及抚恤费用约200万元。刘伟阳家人一直希望得到张家人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未果。一二审期间,张家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判处死刑。

  此外,当地政法委也给同级法院很大压力,希望“顶格处理”,要求判死刑。

  万幸,最终刘伟阳没有成为“因醉酒驾车获得极刑的第一人”。

  现阶段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是:可杀可不杀的(有罪,但罪不该死,本可以判处死缓的案件),不杀。但孙中伟眼中,这本身就是个病句:杀与不杀都可以,那杀了,法官没错;不杀,是法官的恩赐——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死刑复核法官,为什么一定要“不杀”呢?

  而“杀”,却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减少数倍的工作量,可以表明自己严格执法和廉洁,同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一旦不予复核发回重审,不仅会增加一二审法院的工作量,还会影响原承办法官的评优升职,不利于协调与一二审法院的关系。

  “在我了解的死刑案件中,真正不核准的,很少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大部分是‘根本不该杀’,‘杀了就是错案’。”他描述,“只怕杀错人,不怕错杀人。”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过往表现和被害人过错等酌量情节,在公检法机关面前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孙中伟戏称一些判决书中的用语为“八股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更久远的年代,一句话几乎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这些措辞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干扰。孙中伟描述,用普通犯罪工具砍了一刀,也往往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在一起因妻子偷情,而用锤子砸死第三者的命案中,法院称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哪里体现出卑劣了呢?”孙中伟反问。

  甚至很多二审判决书中的用语,照搬一审。他评价:“办案人员缺少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机械执法,这是一种傲慢。”

  最让他遗憾的是2006年底,死刑复核权即将上交的最后几个月时光。他采取的是手段是拖延时间,争取让案子延期至第二年。那段时间,一些死刑犯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充满了期待,不时有人问他“这是真的么?”、“是不是要像外国那样了?”

  但一些地方采取了“加速办案”的手段,集中判决、执行了一些死刑案。

  有些人,没能迈过这个“坎”,带着无尽的怨恨离开人世。其中一些甚至认为,“国家是故意的”。一些家属在独生子女被执行死刑后,连年不断上访,一到重要节庆或会议期间,便成为当地有关部门的重点照顾对象。

  “一个人死了,让几十个人仇视社会。”孙中伟摇摇头,“法律的权威来自它的公正性,而不是残酷性。”

  4 死刑犯的权利

  死刑复核律师的遭遇,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死刑犯权利的缺失。

  “我们有史以来,从没有让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过死刑犯。” 2010年3月8日,温州某看守所的一名警察告诉孙中伟。 “死刑复核就是走个程序,是二审等待最高法签发死刑执行令的一段时间”。

  他还说,此前曾有律师请示最浙江省高法也没有同意。该警察甚至现场给浙江高法打了电话,证实所言非虚。

  孙中伟第一次遇到 “会见难”的问题。实际上,复核程序的办案机关是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审批。他把电话打到了最高法,得到的答复是“看守所属于公安部管,如果他们同意,我们不禁止”。从早上一直僵持到下午6点,孙中伟提出“要向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反映”后,才得以会见。

  孙中伟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死刑复核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明文规定,会见是属于律师也属于死刑犯的一项权利。

  目前,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同样有没明确的司法解释。前者,孙中伟一般通过与一二审律师联系,复印部分卷宗。后者在实践中,法官是希望律师能够通过调查获得新的证据,以便查明事实真相的。

  约见死刑复核法官,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步过程。

  以前,孙中伟都要到位于南四环小红门的信访接待室申请约见。在那里发生过令他痛心的场景:曾误以为一个衣着邋遢、穿着拖鞋的男士,是来上访的死刑犯家属——然而对方同样是位死刑复核律师,没有公文包也没有卷宗档案,攥着一圈纸就来了。

  后来,大厅门口设立了“律师通道”,意味着他“再也不用夹杂在上访户中,排很长的拥挤队伍通过安检”了。一次,经过据理力争, 他得以在位于北花市大街的最高法办公大楼约见法官。后者告诉他,这是他们“三年来第一次在办公大楼内接待律师”。

  相对律师,死刑犯本人可能面临更不可控的侵权。

  首当其冲的便是刑讯逼供。公检法三机关,对于以这种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都有排除义务。孙中伟曾在《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书中,以警察杜培武杀妻案为例阐述:杜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的伤痕和血衣,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很大,但遭到法官的严厉斥责——直到真凶被抓,才免逃一死。“人民警察尚且如此,如果换做普通公民,其处境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侦查机关存在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后才开始录音录像,或以设备故障为借口推脱的可能性。所以这个“司法毒瘤”目前还未能彻底杜绝。

  (实际上,被视为“铁证”的口供,也曾被孙中伟“推翻”过。吴国华故意杀人纵火案中,他发现没有一个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吴国华为实施人。能证明吴国华杀人、放火过程,只有其自己的供述,且有多处没能达到“供证一致”。最终最高法裁定此案不予复核,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还存在一个“死循环”的怪圈。两年前,孙中伟办理的一个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地方高院拖了一年后,发回一审院重审。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一个五年前的案件,又回到起点。接下来,地方法院可能会再次判死刑,再次上报最高法复核。

  孙中伟认为,原因在于地方各方都在规避“被害方的压力”。 其根源在于,最高法未能直接改判,造成下面“踢皮球”。但对被告人而言,只能在超期关押中遥遥无期的等待,造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获得公正审判的诉讼权,聘请律师、不受非法问讯以及与临刑前与家属会面的权利,是死刑犯最为基本的权利。孙中伟更愿意称之为“作为人的权利”。

  最后一点,孙中伟有深切的感受。不久前,一位当事人找他为死刑复核阶段的儿子辩护时,才得知已经签署了死刑执行令。一些并非当地的死刑犯,其关押地与亲属相隔较远,法院在死刑执行前一天或几个小时,才通知家属——甚至一些法院在执行完死刑多日后,才通知家属去领骨灰。

  此种情况中,没人知道从签署执行令到执行死刑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

  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中,可供利用的条件是:“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死刑犯自愿或经家属同意利用的”。孙中伟认为,若会见权无法保障、死刑犯是否属自愿捐赠情况不明,该“盲点”可能会造成“最后的基本权利受侵”。

  他希望《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告人“最后阶段的人权”。

  5 改变正在发生

  “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做到少杀、慎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作为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中国可判死刑的罪名绝对数量居世界之首。2011年初,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票据诈骗罪、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项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占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从死刑名单中取消。有分析认为,与以往“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相比,此举“迈出的步子很大”。

  作为亲历者的孙中伟,也明显感觉,最高法的法官们法学理论水平明显高于地方法院。早在2007年之前,最高法通过从地方法院遴选优秀法官、各政法学院选调教授和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吸收了大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少人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研究生获或博士,对法治有着一定的信仰。而原来的刑事审判庭,从两个扩充到五个。

  这一切都在为行使收回死刑复核权做人力准备。

  通过各方努力,以及最高法体制内的力量推动,接待律师的场所也发生了改变:一些庭室可以在办公区的会议室、办公室接待死刑复核律师,后来最高法死刑复核大楼专设了一个接待室。约见法官的途径已经基本通常。

  不少法官在听取律师当面陈述时,为其倒水,耐心听取意见。他们更关注于案件证据和事实上的硬伤,并希望律师能帮忙多做一些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劝被告人家属努力赔偿,以缓和社会矛盾,真正实现结案事了。

  而他同时体会到,死刑复核领域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所有死刑复核案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未解释是否包括视频提审。在法官工作压力巨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效率可能会选择这种远程的方式。孙中伟认为,为了避免“节目录制”、“表演”出现的可能性,应确立直接问讯的原则。某次,为了能让法官亲自提审,他曾有意无意的透露,犯人关押地是个旅游观光的好地方,最终得以如愿。

  此外,目前的复核程序中,并未提及对死刑犯的法律援助问题。据孙中伟统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不予核准率明显高于没有律师的。当被告人家属没钱委托律师时,法律援助是必要的。是否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也未纳入复核程序,不利于公平正义。

  而因行政色彩导致的程序封闭性,会招致“不透明”的质疑。2013年,经过多方呼吁,死刑复核在新刑事诉讼中写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

  孙中伟律师有一个理想化的期望:通过改革与设计,将死刑复核这一性质定位尚不清晰的程序,完成诉讼化,使死刑案件实现“三审终身制”。

  当这条路走得再远一些时,他希望人们能够思考这样的问题——死刑,这一剥夺生命权的最严苛的刑罚,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xx访谈

  美术的功底,对做导演是非常有帮助的

  宁浩1977年出生于山西,父亲是一名钢铁工人。他从小就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乖学生,和“好学生”挂不上钩,但放任不羁的成长经历却成为他日后创作电影的重要积淀,也让他描摹小人物的手法格外生动。

  杨澜:说说你小时候的街头故事?

  宁浩:我从小生活在太原,太钢子弟。街上白晃晃的,没有树,阳光晒得人都黑黑的,蹲在路边上,一排人抽根烟、聊天、打扑克,干各种不靠谱的事。

  杨澜:你是不是一个帮派的领袖一类的?

  宁浩:没有,我做不了领袖,我努力想奔那儿去,结果发现不是那块料。

  杨澜:做过冒险的事吗?

  宁浩:都是小孩嘛,那时候就是恶作剧呗,点着辣椒扔到老师的垃圾道里什么的。

  杨澜:点着辣椒?

  宁浩:就是那种干辣椒。点着了放在垃圾道里,整个楼就进不去人了。给我10块钱让我去买春联,我一般都会把10块钱买炮仗,然后就到别的楼梯,等着别人贴完了之后,再给揭下来。

  童年的宁浩学习成绩平平,又喜欢恶作剧,是个让老师头疼的学生,但这并没有妨碍他特长的发展。在所有的艺术形式中,宁浩最先喜欢上的是画画。他对美术的兴趣可以追溯到三四岁的时候。绘画让他第一次感受到专注爱好的乐趣,也让他第一次经历人生的挫折。

  杨澜:好像你最早迷恋的是美术吧?好像是在病房里边,跟其他小女孩一块看小人书吧?

  宁浩:是,住院嘛。住院之后没什么事干,那时候都有小人书,开始描。

  杨澜:还记得是哪本小人书吗?

  宁浩:《西游记》。

  杨澜:那一套画得特别好,特别细白,描得特别好。

  宁浩:后来就特喜欢画画,后来考上山西省电影学校以后,就觉得生活突然有希望了。觉得有一种别的可能可以选择,所以就特别热爱这件事儿。

  杨澜:后来什么原因让你没有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

  宁浩:我考大学的时候体检,发现是色弱,就是视力的一种缺陷。红绿会有,很复杂的情况下有时候有点分不太清楚。

  杨澜:要和这个爱好分手的时候,就像热恋的时候,跟恋人分手一样吧?

  宁浩:对。

  杨澜:你怎么形容当时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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