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业主手持宪法与众邻居组成人墙阻止强制拆迁。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涉及到权利冲突的问题,比如说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比如说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冲突。处理这类案件,一方面要通过符合实际的人性化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这个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实际,符合人权保障,各方面的利益要兼顾。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主持人:现在与人权相关的法律已经有近万个,宪法当中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进去了,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是在生活当中怎么运用这些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权。前两天出现抗拒强制拆迁案例,业主手持宪法与众邻居组成人墙阻止了强制拆迁,涉及到这样的问题,用宪法来对抗强制拆迁,您觉得是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自己的人权。
冯建仓: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涉及到权利冲突的问题,比如说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比如说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冲突。比如说西部地区有一些偏僻落后地区想生存想发展,当然这是它的权利,它要砍伐当地的林木,砍伐林木的结果影响了整个环境,而环境权和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权的部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遇到权利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咱们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提供一个标准,遇到环境权和生存权、发展权冲突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偿的方法加以扶持。用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加以调整,这个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实际,符合人权保障,各方面的利益要兼顾。
主持人:上面那个案例是拿出补偿的办法,但是关键是市区黄金地带20平米拆迁房补偿12万块钱,被拆迁方不接受,因为他拿的12万块钱无法在市区附近买到一套房子。
冯建仓:一方面要通过符合实际的人性化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现在许多拆迁方属于开发公司的,所以是有盈利在里面的。作为老百姓这一方面,不能与原有生活差别太大,不能为了某一方的盈利或者为了发展,而对老百姓的利益造成比较大的伤害。这里面还有一个经济规律在里面,现在国家也实行了比如听证制度、公示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人性化的程序,要把双方的利益考虑进去。
主持人:如果最后还是强制拆迁成功,业主告强制,可以引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权?你不能用宪法,宪法说的是国家征用公民拆迁方的话的私有财产,只要做出补偿就行了。
冯建仓: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诉讼,应该使老百姓通过诉讼司法救济的办法来保护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作为被拆迁一方也要注意,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发展到扰乱社会治安,妨害公务的地步。
3. 目前中国尚无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法律缺陷,但是并不存在但是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法律上的盲点。家庭暴力案中受暴妇女,可以让公安机关出具伤情法医鉴定委托书。假如轻伤或者重伤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控告故意伤害罪,还可以附带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只要不出现重伤就不宜介入。则属渎职的行为。
主持人:3月31号南京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凶杀案,妻子把恶夫杀死,因为恶夫一年到头打妻子,派出所一年上他家十几次也干预不了,街道妇联管不了。当恶夫拿刀砍孩子的时候,妻子拿锤子把恶夫打死了。老百姓觉得妻子无罪甚至辩护律师也认为无罪,控方认为她是故意杀人。像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去判别妻子该不该判刑,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不能预防制止这种家庭暴力诱发的凶杀案?据说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中国30%家庭都有,应该怎么依靠法律来解决?
冯建仓:在实践中,在咱们国家家庭暴力确实还是比较严重的。可以说浮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很大部分是隐性的。在我们国家人们经常有这么一个观念,家丑不可外扬,被打的妇女往往把苦水往肚里咽,不希望求助法律途径。在农村里面夫权思想比较严重,买来的媳妇儿买来的马,实际家庭暴力比统计出来的数据多得多。家庭暴力实际是对人身权利,主要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由于受暴妇女由于多种原因没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权,一些人由受害者转变成害人者,犯了罪。如果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该属于无罪范畴。
主持人:有关方面无法以法律为依据干预丈夫打妻子,现在是这个问题。婚姻法里面有严禁家庭暴力,派出所干预不了,这是法律缺陷问题还是未用法律维护人权?
冯建仓:目前来说法律有缺陷,但是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法律上的盲点,实际法律在这方面也是有所规定的。根据新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妇女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还有公安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劝阻、调解和制止,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子中,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法上我们国家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等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民事方面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侵权的一般规定请求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有规定的,但是为什么有些受暴妇女感到上告无门,这里面有一些具体原因。
受暴妇女可以打110报警,可执法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只要不出现重伤就不宜介入。有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或者不予处理,或者来了一看这是家务纠纷,劝说几句就作罢,不做记录,不出具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更不要说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冯建仓: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公安人员就是一种渎职的行为。伤情损伤法医鉴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在这里提醒受暴妇女,如果被打的话不要藏着掖着,让公安机关出具委托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结果分几类。假如轻伤或者重伤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控告故意伤害罪,还可以附带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伤情鉴定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否则过几天伤没了就很难说了。这一点伤情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看来法律上还是有很多可以作为维护人权的武器,事实上在家里丈夫打老婆没人管,在街上丈夫打妻子也没人管。社会对人权来说是一种无知。
冯建仓:一方面要健全法律,健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提高全民族的人权意识、保护意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意识。目前来说,这方面现在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全国不少的省区市纷纷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和决定,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有关方面正在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稿,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现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提高正式的议事日程上,还有的地方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启动家庭暴力预警系统,设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还有家庭暴力投诉站直接干预家庭暴力。有的地区成立了妇女避救站,给在家里呆不下去的妇女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一点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尤其是执法部门的人权意识。
主持人:说了人权意识以后,回过头来说一下罪犯的人权。即使恶夫也不能说以结束其生命的方式来进行抗争。这个不仅仅犯法,也是侵犯人权的。
冯建仓:家庭暴力严重的,有的被迫杀夫这种极端案子的发生,假如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她的人权受到侵犯这是一方面,反过来她又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自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一个悲剧。
冯建仓:当然,新刑法修改正当防卫条件,在一定时候符合犯罪正在进行、且为故意杀人或者抢劫强奸等几类严重的犯罪,就可以赋予妇女无限防卫权,也是从另一方面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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