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权入宪,必然带动人权法律保障方面的新法律草拟出台,本届政府将审议60件法律法案,包括物产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法等等,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会建立起来。
我个人认为,最好在宪法人权原则指导下起草一部专门保障人权的人权法,旨在全面保障人权。在其下面是各类各种人权保障的专门性法律。
主持人:关于法律和人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执法人员利用刑讯逼供滥用警戒或者滥用强制措施来获取口供,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为了尽快破案,但是为了维护法律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
冯建仓:刑讯逼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既有法律上的漏洞,也有制度上的不健全,但是也有执法者本人的法律素质、执法水平是有关系的。这个问题是综合性的造成目前发生刑讯逼供。
不可否认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确有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比较复杂,我想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法律本身有问题,为侵犯人权留下了漏洞,遇到这种情况就要修改法律法规。比如过去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这个条例本身从人权角度来说不是好法律,本身为侵犯人权留下漏洞。我们后来取而代之是更加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办法,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比如现在的劳动教养问题,现在的劳动教养所依据的只是行政法规,其程序也不够正当中立,本身与《立法法》当中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悖,也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悖,全国人大即将通过《违法行为矫治法》来改善现状。这是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另一方面问题主要出在执法人身上,其中一些问题也与法律法规是有关的。一些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情,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等,一方面我们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也要追究行为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讯逼供罪,检察院也有责任进行法律监督,其他人有权进行控告。还有与保障体制有关的,比如由于执法经费没有完全到位,造成执法环节与经济效益挂钩,这在执法活动中极易导致侵犯人权的发生,比如滥罚款,在罪犯劳动过程中的超时现象,都存在经济利益问题。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法律与执行法律的人是互动的,往往法律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了执法者侵权的可能,侵权者具体行为又与其自身的素质水平、环境条件有很大的关系。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健全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意识与执法水平。现在为了杜绝这一类情况的发生,好多部门包括公检法司也在不断采取不同措施来防止发生侵权事情的发生。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谈谈人权保障问题,现有的法律涉及到人权方面的内容,可以引用相关法律维护人权,但是现在老百姓感觉并不是没有法律保护人权,而是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如果具体来说,人权的保障从立法保障来讲,是比较完善的,但是从司法保障实践上和老百姓维护人权的实践上,他们觉得难度比较大。您觉得这是不是存在一个问题?
冯建仓:还不能说人权的立法保障已经比较完善或者已经很完善,我觉得不能这样说。我前面也说过,我们的人权立法保障已经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法规,但是不能说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很完备,只能说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方面需要立新法,有的地方虽然有了,但是不一定尽善尽美。随着人权入宪,必然带动人权法律保障方面的新法律草拟出台,本届政府将审议60件法律法案,包括物产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法等等,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会建立起来,这是一个渐渐的过程,要在宪法人权指导原则下,形成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的多层次结构。最好在宪法人权原则指导下起草一部专门保障人权的人权法,旨在全面保障人权。
下面是各类各种人权保障的专门性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都是人权法的一部分内容,再下面就是一些规章也是人权法里面的内容,这样人权法把体系更加完善。当然所有涉及人权的法律法规均应纳入其中。
主持人:司法实践当中进行人权保障的话,仅靠法院和行政机关就行了吗?是否还需要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比如像国外的人权法院之类,也有人说中国消费者协会也算人权保障机构。
冯建仓:中国人权法律在执行中的司法救济,主要是依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人权的司法保障机构。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由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组成,维护社会治安查明犯罪事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劳教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司法助理员工作。人类社会早期社会发生权利争执时靠自力救济来平息纷争,在中世纪身份等级严格,权利的不平等泛化为救济的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平等的权利体系和相应平等的救济体系。在今天的中国救济的意义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我认为就立法者来说在法律条文中宣示权利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规定好受法律保护的条款、获得公正审判的条款,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使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切实具体化为不同部门的实体法、程序法,使权利条款得到救济保障。在我国现代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司法救济也就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救济是最为重要的方法。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保护公民的诉讼权,要让有理无钱的公民也能打得起官司,特别是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农民工这类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方面,对无辜的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让他们受刑法追究,其次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特别防止不应让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以免造成冤假错案。一个罪犯即使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要解决民告官的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胜诉率是30%,还比较低,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方式。除了最重要的司法救济之外还有没有别的?
司法救济也就是法院的诉讼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争议和纠纷的处理,对权利争端还有诉讼外的解决方法,一个是行政救济,也就是通过行政机关对权利的救济,包括监察、行政裁判、复议,民间或半官方性质的仲裁,各种形式的调解,这个调解不包括刑事诉讼的法庭内调解,这都是救济的办法,也可以通过消协这样的组织提供一定的帮助。
9.过去在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要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并且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得以实现,如果普通法律没有规定,宪法不能直接去诉讼,这样可能在实际中形成空档漏洞,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维护。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既然中国宪法没有限制适用,就应该直接适用,应该各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诉讼。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不一样,主要会从人权方面考虑。
主持人:除了推广宪法诉讼以外,是否还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或者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宣判思路和一般的法院思路是完全不一样的。
冯建仓:如果条件成熟的话可以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不一样,主要会从人权方面考虑,合宪的问题拿到宪法法院有专业人士把关,从这个角度考虑。
冯建仓:在咱们国家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大家都知道有一些比较有名的案例,比如98年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某饭店员工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实际等于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他们以该饭店侵犯选举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觉得这个案子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受理。但是后来还有一个案子,山东姑娘齐某高考录取被人冒名顶替,后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为名来诉告对方,后来这个案子胜诉了。这个案子是首次实现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过去在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要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并且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得以实现,如果普通法律没有规定,用宪法不能直接去诉讼,这样可能在实际中形成空档漏洞,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维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人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主要三类,一个是司法审查、一个是宪法法院审查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司法审查就是宪法救济的权利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宪法诉讼来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世界上有大约近70个国家实行这个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是指宪法救济权利不由普通法院行使,由总统议会或政府提名或推荐任命的法官组成宪法法院统一行使。世界上有近30个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审查主要在法国实行,其任务主要是对新法律的合宪审查,使侵权性法律得到有效控制。既然中国宪法没有限制适用,就应该直接适用,应该各法院直接使用。但是现在很多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用的,刚才说到山东姑娘的胜诉是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胜诉的,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做司法解释。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涉及违宪问题由宪法法院实施,这样规格高一点,专业素质高些,思考问题角度也不同。比较好,更加维宪。
主持人:除了推广宪法诉讼以外,是否还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或者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宣判思路和一般的法院思路是完全不一样的。
冯建仓:如果条件成熟的话可以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不一样,主要会从人权方面考虑,合宪的问题拿到宪法法院有专业人士把关,从这个角度考虑。但是先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的宪法诉讼制度。现在许多人权专家建议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家有关机构中设立人权委员会或者相应组织,专门负责人权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我认为这个提议是很好的,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众议院之下都设有专门的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之下也设有人权委员会,但是中国的最高权利机构和议事机构还没有这样的机构,所以正像有些学者认为的,全国人大政协设立人权委员会这也是人权立法的一个组织保障。
比如说人权立法问题可以首先由他们进行讨论,由他们从人权角度来说,涉及人权方面很多法律问题可以由他们来讨论,他们可以监督比如全国发生人权案件的时候,发生违反人权事件的时候,人权委员会就起到监督的作用,可以专门派调查组来调查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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