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当一个人在现有条件下必须也只能依赖乞讨为生的时候,否认乞丐权就等于取消了乞丐的生存权。没有理由为了市容和一部分人的精神愉悦取消乞丐的生存权。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权利,有些人愿意选择乞丐这种生存方式,别人也就应该尊重这种选择,法律也应该尊重这种选择。有这个权利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不意味着乞丐永远去乞讨或者人人都要去乞讨,也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或者限制。从某种程度来说,对行乞者的宽容程度,也是反映一个地区人口素质的重要表现。
主持人:乞丐的问题,北京、广州都在考虑该不该设立禁止乞丐的区域,您觉得这个规定是不是应该出台?比如北京地铁不允许乞丐存在。
冯建仓:对于乞丐权问题的看法目前来说也是众说纷纭。我认为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当一个人在现有条件下必须也只能依赖乞讨为生的时候,否认乞丐权就等于取消了乞丐的生存权。生存权高于主观的精神感受,没有理由为了市容和一部分人的精神愉悦取消乞丐的生存权。另外生存方式的选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权利,有些人愿意选择乞丐这种生存方式,别人也就应该尊重这种选择,法律也应该尊重这种选择。有这个权利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不意味着乞丐永远去乞讨或者人人都要去乞讨,也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或者限制。去年中国政府对社会救助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废止了沿用多年的强制收容遣送条例,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自愿为原则的救助办法,这表明政府失去了原来收容遣送的权利,现在只负有救助管理的义务,这是法律折射出人性的关怀,体现法律对人的尊重。从某种程度来说,对行乞者的宽容程度,也是反映一个地区人口素质的重要表现。
7.目前在我国遇到性骚扰我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依照民事法律进行起诉,一般把性骚扰归为民事法律中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的范畴,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等。第二,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中国应当就反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禁止性骚扰,并就实体与程序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实行部分举证责任的倒置。
主持人:去年武汉做了全国首例性骚扰案的判决,这例判决是在法律对性骚扰没有定罪的情况下进行的判决。
冯建仓:现在媒体围绕性骚扰案报道比较多,去年一起是武汉的,女教师诉她的上司进行性骚扰,终审判决被告道歉,也就是原告胜诉。北京原告雷女士诉上司,雷女士证据不足败诉。目前性骚扰在中国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描述了与性别尊严相关的现象,一般性骚扰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利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现实中绝大多数性骚扰发生在女性身上,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是特指女性来说的。我认为性骚扰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关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要求,所有加入这个宣言的成员国都要在本国范围内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骚扰行为,中国政府也加入了这个宣言。
目前在我国遇到性骚扰我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依照民事法律进行起诉,目前性骚扰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把性骚扰归为民事法律中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的范畴,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等。上面说的武汉那起和北京这起案例原告均是以被告侵犯她的名誉权来起诉的,这是一种方式。第二,依照刑事法律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在公共场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给与行政处罚,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对应性的规定,但是既然和刑法相衔接,就可以要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轻微的性骚扰可以划为道德范围谴责。
性骚扰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很多性骚扰案因为证据问题败诉,很多性骚扰的受害者因为没有证据而选择沉默。我们国家现在看到一些可喜的变化,现在在立法呼吁上也有一些可喜的要求,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加强立法,在立法建议上应该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加强立法,中国应当就反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禁止性骚扰,并就实体与程序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实行部分举证责任的倒置,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现在法官审理性骚扰案也是用这个原则。针对性骚扰案件比较特殊,一般是没人的地方,这样给举证造成困难。现在有人提出对性骚扰案可以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受害人赋予举证责任,骚扰一方也负有举证责任。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反性骚扰的相关条款。全国妇联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正式的提案。第三,加强尊重人权的人格意识教育,性骚扰是介于违法行为和道德缺失之间,很难界定其法理上的惩罚点和处罚尺度,更应该加强道德观念的培养,强调全社会对性别和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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