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桂茹
几年前,深圳零售行业出于自律的考虑,曾在行业内部试行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俗称“黑名单”。此事如今怎么样了?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他表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项制度在深圳最终没有操作起来。
2001年3月,有媒体报道说,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首批资料入库,共有40名从业人员和6家供应商,因涉及索贿受贿、侵吞公司财产、盗窃、与业务员串通抬高物价等行为“入选”。在首批不良行为从业人员的名单当中,涉嫌金额最高的达到20多万元,有关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其余多数涉嫌资金数千元。由于多数不良行为涉嫌数额小,商家没有精力一一诉诸法律,该协会希望“黑名单”能有威慑作用,并使商场避免使用有污点的从业人员。
该负责人称,“黑名单”最终没有公布。因为如果有人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他可能会告你违法。即使是小偷,也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执法权。但不公布不等于不掌握,零售业一些违规人员的情况协会是有备案的,用于内部掌握,不会向社会公布。另外一个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到虽然一个人在这个行业违纪了,不等于在其他行业也犯规。总之,此事牵涉到法律上的问题,不是一个行业能决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