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黑名单:失灵的‘紧箍咒’”、“缺乏法律依据,深圳零售业黑名单夭折”、“信用体系黑名单独木难支”———这是8月5日《中国青年报》一组报道的标题。仅从这些标题就大致可以看出,本为防止欺诈而设的各类“黑名单”制度,在不同程度上遭遇窘境。
事实也确实如此。报道中揭示,由于当前没有很好的发布类似信息的渠道,法律界限也比较模糊,致使“黑名单”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浙江海宁一家因行贿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建筑企业,按规定不得参与招标,但它却用隐瞒的手法依然在某大型市政工程招标时中标,被查实后也未被立即取消资格。深圳零售行业为了自律,曾考虑试行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却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没能操作起来。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的市场环境还并不尽如人意,制假贩劣、问题产品时有发生,欺诈行为、霸王条款多发……在这种状况下,“黑名单”也不失为净化市场环境的一种好选择。因为在资讯发达的时代,“黑名单”往往是一种具有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惩罚方式———在社会形象方面,如果上了“黑名单”被曝光,无异于被钉上了“耻辱柱”;就市场经营而言,上了“黑名单”的理应会处处受制,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大为减缩,甚至被淘汰出局。但是为何这剂“猛药”会有如此遭遇呢?
“黑名单”失灵,折射出当前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乏力。首先,由于渎职、地方保护或腐败等原因,产生法治失灵的情况,使一些非法获利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惩处。如此局面,势必造成类似的行为越来越多。其次是道德的虚弱乏力。在市场经济制度所赖以存在的信用体系制度和价值观没有成熟前,许多企业没有了“信仰”,作为人们行为最重要参照物的道德已经被一些事情严重败坏,假证件、假政绩、假慈善、假选举、假球黑哨等可资佐证。
法律和道德的乏力,使欺骗行为经常能得到非常现实的益处。因而,这些现象造成一些人的生活准则被扭曲。相对于“黑名单”的失灵,人们对于欺诈行为、对于“黑名单上的人”经常会产生麻木的感觉、失去了批判的激情或许更值得引起注意。(郭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