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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 袁宝璟被判死刑
然而,就在人们的猜测议论不绝于耳之际,2005年1月13日上午9时,这起亿万富翁涉嫌雇凶杀人案,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庄严的宣判。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是简明神圣的。经他们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怀疑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损失九千余万元,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尔后,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 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倒刘,便逃离现场。
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
之后,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里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厮打中将汪兴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袁宝琦交给袁宝福人民币9万元。
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开始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的地点。
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持猎枪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而后二人逃离现场。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无视国法,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4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晓春经济损失1085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芳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曦江经济损失5000元;4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宣告后,4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而原告更感觉人财两空坚决不服,也表示要上诉。当这起案件落下沉重的帷幕之后,铁的事实再一次告诉人们,无论是什么人,有什么招法,在日益完善的法律面前都会碰得头破血流。因为人人平等、杀人偿命、血债要用血来还,这一铁的法律不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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