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南岸新城区的凤凰小区,是目前该市最大的小区,有业主1200多户,常住人口5000多人,曾荣获省级文明小区称号。然而,近日该小区业委会为成员们发放现金补贴和色拉油一事,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业委会成员到底该不该领补贴,此事在当地引起了极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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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业委会成员领补贴议论纷纷
元旦节期间,凤凰小区大门入口处的公告栏上,贴出了“凤凰小区第三届业委会06年度收支及工作总结的告示”,其中有两项内容引起了业主的关注:一是,从2006年12月开始,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分三个等级,分别按300元、26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另一项是,为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每人发一桶5升装、价值49元的“金龙鱼”牌色拉油。告示一出,广大业主议论纷纷,有的还在该告示上批注,阐明自己的不同看法。记者经多日采访了解到,业委会成员该不该领补贴,在业主之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念交锋
正方:给点辛苦费是合理的
业主赵先生认为,业委会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其辛苦和压力要身在其中才能体会。作为业主,要承认他们的劳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业主陈女士说,作为一名职业女性,我很少在家,许多问题都是通过业委会向物管部门反映才得到解决。业委会成员很辛苦,给予一定补贴是合理的。哪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如果要人家贴着老本为大伙办事,就算他本人觉悟高,家里人也会有怨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业委会前期为大家办了很多实事,如小区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经他们多方努力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新老物管交接,他们也为业主争取到了很多利益,给他们一定的交通费、电话费、辛苦费是合理的。
反方:业主的钱不应私自发放
该小区一部分业主的想法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
业主李大爷认为,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是由业主们公推出来为大家服务的,其成员应有吃苦吃亏的思想准备,不能想着报酬和好处费。
业主王女士认为,凤凰小区的物管费是每平方米每月0.35元,业主所交的钱应用来管理好小区,包括安全、卫生、公共设施维修等。这些钱都是业主的血汗钱,不允许有人私自发补贴。如不及时纠正,他们会越搞越胆大,越搞名目越多。
业主张先生认为,业委会成员领补贴,应该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还有一位业主直言不讳地说,如果每月有工资,我也愿意进业委会。
各方说法
业委会:希望得到业主理解
昨日,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福林。陈说,他们并未把业主所交的物管费用于发放补贴,因为物管费由物管公司管理。陈称,该小区第三届业委会从去年下半年成立以来,经过八方奔走协调,先后为业主争取了每年数万元的收入,其中包括小区大门外的门面租金、小区内的门面租金、小区内某学校的绿地占用费和小区停车费等。
陈主任说,对一些业主的批评,他已在1月5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上承认,由于自己经验不足,未先公示再发钱物,并向参会业主道了歉,表示将把所领取的补贴和油全部退还。陈说,自己都60多岁了,大家既然选了他,他就要把业主的事情办好。
业委会成员郭女士称,该小区老物管于去年10月20日撤走,业委会先后同6家物管公司谈判,最后选定了一家。新老交替、财物移交、资产保护、业主利益维护等,业委会做了大量工作,有的成员一月电话费就花了100多元,还有打印资料的费用和外出办事的交通费等,因此,业委会决定,给主任补贴300元,副主任补贴260元,4名委员各200元,共开支1360元。另外,给每人买了一桶49元的食用油,用去了2009元。
尽管上述两项议题有一些争议,但最终有2/3以上的业主代表表决通过。由于目前广大业主对此议论纷纷,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将已发放的补贴和油全部退还。
房管局:小区事情业主作主
宜宾市房管局负责小区管理的任女士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业主的事情,必须经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表决通过,对于该小区给业委会成员发放补贴一事,如果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就可以执行。但小区难管,人多事杂,众口难调,不少人不愿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现状,在全省各地的居民小区中普遍存在。目前宜宾市有上规模小区上百个,许多小区都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从事业委会的工作,房管部门对此类问题也感到非常棘手。
街道办:此类问题非常普遍
当地街道办有关人士称,凤凰小区规模很大,要召开几千人参加的全体业主大会,显然很不现实。因此,业主们选出了34名业主代表,平时就由这些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商量小区的有关事项。此次发钱发油事件引发争议,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居民小区还不多见。业委会成员该不该领取一定的补贴或报酬,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以便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记者昨日发稿前获悉,昨晚该小区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通报此事的处理情况,陈福林告诉记者,散会后,业委会会把所发补贴和油退还的情况上墙公布。文/图记者田富友陈章采宜宾新闻热线:133883956781339821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12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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